? 8月2日,交通部等10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隨后,北京、杭州、武漢等多地紛紛出臺意見稿。近日,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初步擬定了《濟南市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發展的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里面都有哪些亮點?
12歲以下兒童禁騎,需實名注冊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網租自行車企業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事故民事賠償機制,明確承租人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對承租人以實名制進行網絡注冊登記,實現對承租人身份實時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注冊登記服務。創新保險機制,應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承租人發生保險理賠時,企業應積極協助辦理。選擇具備相關資質和牌照的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資金結算,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規范自行車停放及管理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網租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會同公安、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網租自行車停放區域的施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網租自行車停放管理。
企業應建立車輛維保服務制度,配備專業團隊對車輛進行日常維保,及時更新淘汰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負責做好停放秩序的管理。
企業應在濟南市設立不少于一處的停保基地,并建立日常自行車調度預警預案,確保單個服務網點的網租自行車最小在停數量不低于服務網點規定最大停放數量的10%,最大在停數量不超過服務網點規定最大停放數量的120%。企業應當制定停車管理應急預案,應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適應的運營管理人員。在遇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負責做好車輛應急調度和停車秩序管理,維護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
按政府總量控制要求投放車輛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企業應按政府總量控制要求投放車輛,投放的車輛應符合現行國家技術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的規定,性能安全,質量可靠,具備衛星定位和互聯網運行服務管理功能,鼓勵使用國產衛星導航定位系統。企業要配備相應的轉運設備,滿足應急轉運的需要。
鼓勵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務 《征求意見稿》中要求,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的,應當與企業自有資金嚴格隔離,在濟南市選擇單一銀行機構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并與銀行機構簽訂專用賬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動接受金融工作協調部門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部監管。企業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應與銀行機構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機構簽訂資金支付協議。向承租人收取的預付金,僅用于支付租賃互聯網自行車所產生的租金。企業應當建立并告知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企業應每月定期向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監管部提報由商業銀行機構出具的押金、預付金存量及支取明細。
終止運營應提前30天公示 網租自行車企業由于自身經營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運營服務的,應制定方案對押金退還和車輛回收等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確,并提前30日進行社會公示,同時通過函件等方式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城管(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原文: 濟南市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健康發展的意見(試行)
(征求意見稿)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以下簡稱“網租自行車”)健康規范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系統,鼓勵和規范網租自行車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持續優化交通出行結構,積極構建綠色低碳的出行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二)功能定位
網租自行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屬于營運非機動車。網租自行車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通過商業租賃形式提供服務,屬于市場經營行為。
(三)發展思路
堅持總量調控、動態平衡的發展思路,發展規模要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空間承受能力、道路資源與停放設施承載能力相匹配。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四)基本原則
遵循“政府主導、企業主責、屬地管理、多方共治”原則。市級職能部門加強網租自行車健康發展的統籌協調和指導;運營企業承擔所投放車輛經營與管理的主體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具體監管工作;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治理的局面。
(五)適用范圍
各區、高新區、南部山區范圍內從事網租自行車的行為,應當遵循本意見。各縣可參考本意見制定各自鼓勵和規范網租自行車健康發展的具體意見。
二、落實政府責任 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鼓勵、引導、規范網租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
(一)建立聯動機制
成立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濟南市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策互聯網自行車發展的重大事項,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鄉交通運輸委員會,市公安、規劃、城管(執法)、金融、工商等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為成員單位。
(二)明確部門職責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網租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會同公安、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網租自行車停放區域的施劃。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盜竊、損毀網租自行車以及相關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查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負責查處企業經濟犯罪等行為,按照職能做好反恐維穩等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網租自行車停放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網租自行車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并依法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對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依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金融工作協調部門負責協調銀行監管機構落實網租自行車企業資金專用賬戶的監管。
規劃部門負責完善慢行交通系統規劃。
宣傳、信訪、經信、旅游、質監等部門和相關投融資平臺以及軌道、公交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租自行車經營活動開展相關工作。
城市道路系統以外區域(學校、醫院、廣場、住宅小區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內等)涉及網租自行車停車范圍施劃、車輛運營管理等相關事宜由網租自行車企業與具體權屬單位協商解決。
(三)落實屬地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部門職能和屬地實際,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做好轄區內網租自行車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停車區域的施劃;負責轄區內網租自行車停車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做好轄區內網租自行車投訴、舉報、應急等處置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三、規范企業責任 (一)企業經營要求
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依法注冊的營業執照;二是在我市設立經營維修和轉運消納場所;三是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四是網租自行車租賃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押金退還、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方式等制度;五是具有合格技術標準的網租自行車。企業應主動接受交通運輸、公安、城管(執法)、工商、質檢等部門監督管理。
企業應完善網絡安全管理機制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運營企業采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確保用戶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二)車輛投放及管理要求
企業應按政府總量控制要求投放車輛,投放的車輛應符合現行國家技術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的規定,性能安全,質量可靠,具備衛星定位和互聯網運行服務管理功能,鼓勵使用國產衛星導航定位系統。企業要配備相應的轉運設備,滿足應急轉運的需要。
企業應建立車輛維保服務制度,配備專業團隊對車輛進行日常維保,及時更新淘汰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負責做好停放秩序的管理。
(三)服務和資金監管要求
網租自行車企業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事故民事賠償機制,明確承租人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對承租人以實名制進行網絡注冊登記,實現對承租人身份實時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注冊登記服務。創新保險機制,應為承租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承租人發生保險理賠時,企業應積極協助辦理。選擇具備相關資質和牌照的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資金結算,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的,應當與企業自有資金嚴格隔離,在我市選擇單一銀行機構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并與銀行機構簽訂專用賬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動接受金融工作協調部門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部監管。企業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應與銀行機構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資質的非銀行機構簽訂資金支付協議。向承租人收取的預付金,僅用于支付租賃互聯網自行車所產生的租金。企業應當建立并告知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企業應每月定期向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監管部提報由商業銀行機構出具的押金、預付金存量及支取明細。
(四)運營調配要求
網租自行車企業應在我市設立不少于一處的停保基地,并建立日常自行車調度預警預案,確保單個服務網點的網租自行車最小在停數量不低于服務網點規定最大停放數量的10%,最大在停數量不超過服務網點規定最大停放數量的120%。企業應當制定停車管理應急預案,應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適應的運營管理人員。在遇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負責做好車輛應急調度和停車秩序管理,維護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
企業應設立客服熱線,確保24小時暢通,及時處理用戶咨詢和投訴問題。
鼓勵網租自行車企業制定更高水平的產品質量、運營管理、售后服務等企業標準,探索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進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五)數據開放要求
網租自行車企業提供的配套網租自行車服務智能化管理系統的數據應對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無條件開放,包括本地注冊用戶信息、規模、分布情況、車輛使用情況,服務點位置、停放車輛數、停放車輛等信息,網租自行車位置、狀態、軌跡、使用頻率等,車輛運營信息、用戶投訴處理等數據應實時接入市交通運輸和公安部門監管平臺。
(六)企業退出機制
網租自行車企業由于自身經營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運營服務的,應制定方案對押金退還和車輛回收等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確,并提前30日進行社會公示,同時通過函件等方式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城管(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
網租自行車企業未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或未按照運營服務要求、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車輛投放;構成違法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四、規范承租人責任 網租自行車的承租人須年滿12周歲并實名注冊和使用。承租人使用網租自行車,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應做到規范用車、文明騎行、有序停放。承租人應當愛護網租自行車和停放設施等財物。
對騎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承擔相應責任。承租人與經營企業就租賃服務發生糾紛的,可與經營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堅持多方共治 (一)鼓勵網租自行車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協商和合作,制定行業公約,建立用戶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線下運營服務合作,改善行業服務。
(二)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本試行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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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