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義
管好導游是根除旅游頑疾的突破口,《辦法》值得期待。希望旅游部門加速推進“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的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游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也應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讓導游對游客負責,而非對旅行社。 記者11月2日從國家旅游局了解到,國家旅游局近日發布《導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導游隊伍建設,保障導游合法權益,提高服務水平。《辦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隨著我國進入大眾旅游新時代,廣大游客對導游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現實中,有關導游的各種亂象頻頻上演,從業人員魚龍混雜,管理問題日益凸顯,這已然成為制約我國旅游業發展的一大短板。在這種背景下,國家旅游局發布《辦法》可謂恰逢其時。
按照《辦法》要求,導游形象將有所改變,背后是“大數據”系統。原本胸前戴個“牌牌兒”、舉個“小旗兒”的形象將成為歷史,今后,導游將使用電子導游證,佩戴卡片式“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全國導游之家”APP執業。游客、景區和執法人員等都可以通過掃描電子導游證上的二維碼,來識別導游身份,這就將假導游擋在了門外。而且,導游的執業軌跡、評價信息、獎懲情況等均歸集于電子導游證,形成導游的“執業檔案”。如此,既能保證信息隨時可查,也具有相當的威懾力,因為一旦在檔案中留下“污點”,將直接影響到導游的“飯碗”。
顯然,《辦法》是《旅游法》的一系列配套法規之一,專法專規對導游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其罰則部分對違反導游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廣大游客而言,《辦法》突出的亮點在于,第二十三條列出了十一項導游執業過程中不能碰的“底線”。其中,包括了游客深惡痛絕的帶店購物、另付費項目、毆打恐嚇游客購物、轉團賣團、索取消費等行為。這些行為在《旅游法》中只有概括性的規定,而《辦法》將其細化集納,有利于對導游行為的監督管理。
也要看到,《辦法》在對導游行為進行規范的同時,也加強了對導游合法權益的保護。其中明確,旅行社要求導游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游有權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旅行社應當提供“導游專座”,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等等。這針對的是部分旅行社肆意侵害導游權益,致使導游無奈之下轉而侵害游客的亂象,以形成正確的執業導向,改善旅游生態。
管好導游是根除旅游頑疾的最佳突破口之一,《辦法》值得期待。當然,關鍵仍然在落實。一方面,希望旅游部門加速推進“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的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游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另一方面,也應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讓導游對游客負責,而非對旅行社,讓游客的評價來決定導游收入。相關部門應以此為契機,下足功夫,建立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的導游管理體制機制,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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