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10月24日消息 近日,記者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一起涉外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對拒收法院專遞的被告人采用電話方式送達,在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了缺席判決。
據悉,原告CATHERINE XU(凱瑟琳•徐)是英籍華人,與被告劉某是朋友關系。2015年5月29日,被告因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10500英鎊,并承諾在原告回英國時歸還,但被告卻違反承諾不還。
原告起訴后,青島中院民四庭通過中國郵政的法院專遞向被告劉某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傳票等文書,送達地址為劉某身份證地址,并附上劉某聯系電話。但法院專遞被劉某拒收,又退回法院。遇到這種情況,以往只能公告送達,費時又費錢。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可以采取電話送達的方式,并對通話過程錄音以存卷備查。本案主審法官遂撥打被告劉某電話,確認機主為劉某后,告知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開庭時間、拒不到庭的后果及可能敗訴后被強制執行等內容,并錄音留存。
開庭時,被告劉某沒有到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在本案主審法官通過電話明確告知其已被起訴后,仍拒不收取由中國郵政法院專遞郵寄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屬規避送達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移動通信工具能夠接通但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可以采取電話送達的方式,由送達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文書內容,并記錄撥打、接聽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內容,通話過程應當錄音以存卷備查。”故本案對被告劉某應視為有效送達。被告沒有按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到庭,又沒有提出需延期審理的正當理由,被告放棄了抗辯的權利,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青島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送達方式,提高了審判效率,對有意拖延、規避應訴的當事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通訊員 時滿鑫 呂 佼 記者 劉子琳
[編輯: 王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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