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江德斌
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意見》明確,醫藥代表的學術推廣活動應公開進行,在醫療機構指定部門備案。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向醫藥代表或相關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10月9日新華社) 此前,醫藥代表就是藥品推銷員的代名詞,藥廠和醫藥代理公司均聘請大量醫藥代表,與醫院、醫生打交道,從事推銷藥品的工作。而藥品銷售多寡,跟其有最直接的利益,亦促使醫藥代表絞盡腦汁與醫院、醫生搞好關系,以諸如醫藥回扣、會議營銷、旅游等形式籠絡醫生,變著法推銷自家產品。這些灰色支出會攤入醫療費用,從而推高患者用藥成本,助長看病貴、藥價高的歪風。而且,醫藥代表以各種手段給醫院、醫生輸送利益,亦構成了商業賄賂犯罪行為,滋長醫療領域的腐敗現象。
醫藥代表的崗位職責本是連接醫生、醫院和藥廠的紐帶,把藥廠的最新研發動態帶入醫院,再把醫生用藥的臨床狀況反映給藥廠,例如藥物的不良反應信息等。可見,醫藥代表并非“天生的”藥品推銷員。《意見》對醫藥代表的職責進行細化、規范化,明確醫藥代表負責藥品學術推廣、向醫務人員介紹藥品知識、聽取臨床使用的意見建議,禁止醫藥代表參與銷售推廣,這實則是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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