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選擇滴滴快車,乘客可以對司機的服務作出評價,而滴滴司機也可以對乘客作出評價。滴滴公司稱,乘客星級低不至于叫不到車,但在同一區域,星級高的乘客叫車會優先于星級低的乘客。有滴滴司機表示,“司乘互評”存在弊端,如有位滴滴司機,因發現有乘客給自己差評,便“將前一天拉的23單乘客全部給了差評”。同時,有些乘客知道自己的星級低,也會故意給司機不公平的差評。(9月16日澎湃新聞) 滴滴公司施行“司乘互評”,其實并不讓人太感意外。因為在現實的網約車服務過程中,在“一對一”服務的環境下,不僅可能存在一些服務質量不好的司機,也同樣可能存在一些“難伺候”的乘客。在這種背景下,讓司乘雙方通過這種互評機制相互監督,在理想狀態下,確實有助于對司乘雙方都產生某種激勵、約束作用。既激勵司機不斷改進自己的服務,同時也約束乘客的乘車行為。
但考慮到現實情況的復雜性,要想確保這種“司乘互評”機制充分發揮“獎善罰惡”的作用,顯然也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那就是,必須充分確保“司乘互評”的客觀公正和真實準確。無論乘客評價司機還是司機評價乘客,差評還是好評,都不能存在明顯的惡意性。就像“將前一天拉的23單乘客全部給了差評”,或者乘客故意差評司機,都是不可取的,容易讓司乘雙方陷入互相傷害的惡性循環之中。
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司乘“低星互評”?筆者以為,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必須構建起相應的甄別、核實和矯正機制,以便能及時察覺、剔除那些與事實不符的惡意互評結果。同時,對相應的惡意互評者采取懲戒措施。當然,除了網約車平臺積極作為之外,司乘雙方也要端正自己的態度,客觀公正地對待自己的評價行為。雙方都應該意識到,在自己既是評價者也是被評價者,無論是差評還是好評,最終都需要自己來負責,惡意“低星互評”沒有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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