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女子A4紙自制存單攬儲詐騙118萬獲刑11年
身為儲蓄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女子楊梅利用其工作身份,以幫助儲戶代辦高息存款為由,并向儲戶出具蓋有相關公章的自制存款憑單,2年半時間內,先后騙取韓有財等11人共計118萬余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近日,歷城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萬元。責令其退賠10名被害人108萬余元。
A4紙上加蓋公章偽造存單
據了解,現年42歲的楊梅大專文化,與濟南吉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自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她被派遣至一家集團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工作。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她在下屬機構從事營業員工作,是一名合同制工作人員。
但自2014年1月起,她卻利用其工作人員的身份,以幫助儲戶代辦高息存款為由,開始了長達2年半的非法攬儲。攬儲就得向儲戶出具存款憑單,這也難不倒楊梅,她竟然使用A4紙作為協議存款憑單,上面印有存款金額、存期、年息等相關內容,并加蓋了所在單位的印章。
騙118萬全部用來還債
法庭審理查明,先后有11名被害人向楊梅交付了1215000元,后她向韓有財等5人以利息形式返還26740元,給11名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188260元。另查明,案發后,楊梅的親屬向一名被害人退賠11萬元,獲得對方諒解。
直到2016年8月22日,該儲蓄相關機構負責人接到群眾舉報后,找到楊梅了解情況,楊梅交代了其詐騙的事實。詐騙來的這些贓款全都被她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梅對自被害人處取得的款項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構成詐騙罪。其行為是一種民間借貸的行為或者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對此,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梅并無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此外,其辯護人還認為,被告人楊梅私自刻印儲蓄機構公章的行為,構成了偽造公司印章罪。法院則稱,被告人騙取錢款時,加蓋在偽造存單上的公章是真實的,其犯罪行為不符合偽造公司印章罪的構成要件。
歷城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成立。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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