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臨沂臨沭法院執行局精執團隊團隊長朱崇會一上班,案件當事人劉某、龐某就一起來到了執行局,雙方簽訂了承包轉讓合同,龐某桂將23000元交到了劉某鳳手里,至此,該案順利執結。
2001年被執行人龐某桂與白旄鎮某村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一畝地,每兩年承包費800元,并在承包地上蓋起了養雞場。2004年5月龐某桂騎著摩托車帶著同村人發生嚴重車禍,當時無錢救治,借了哥哥17000元,后無力償還,于2004年6月15日將村自蓋房屋抵給哥哥,并有本村數人見證簽字,自己一直住在養雞場。2006年5月,由于連續下雨,雞棚倒坍,幸得親戚鄰居相助,又建了3間房屋。
2006年6月,村委以龐某桂拖欠4年承包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終止與龐某桂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7月份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終止承包合同,村委放棄追要承包費。8月,該村村委在沒有清除地上建筑物的情況下,與本案原告劉某鳳重新簽訂了承包合同。龐某桂一直居住在養雞場房子未搬離,2011年12月劉某鳳向法院提起物權保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返還承包土地,判決生效后劉某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精準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還了解到被執行人曾患有腦溢血并留下后遺癥,家庭十分困難,妻子甚至幾度提出離婚。據精執團隊隊長朱崇會介紹,當時申請人提出要執行龐某桂轉讓給哥哥的房屋,龐某桂位于村內的民房是2004年6月15日轉讓的,是在家庭出現特殊困難的時候轉讓的,主觀上并無轉移財產的惡意。如果要收回承包土地,還必須清除地上附著物,即拆除龐某桂自建的房屋。
鑒于龐某桂一家情況,執行人員向申請人詳細告知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并幫助雙方提供方案。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執行人一次性支付23000元,雙方握手言和。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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