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豐 整理
案情:陳某在202省道從莆田市秀嶼區(qū)笏石往文甲方向月塘鄉(xiāng)路段,陳某打算從右至左橫過馬路。過馬路前,陳某觀察了路上交通情況,發(fā)現(xiàn)在自己左側40米至50米遠處,有一輛由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馬路右側的慢車道駛過來。
由于大貨車車身較長阻擋了視線,當陳某走到馬路中央快車道時,溫某駕駛摩托車突然從牽引車左側沖了出來,雙方都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對方。由于事發(fā)太突然,陳某被嚇得不敢動。此時,騎摩托車的溫某緊急制動,但因為車速快且距離短,摩托車車頭左側及左后視鏡碰刮陳某的左上臂及左臀部。陳某被摩托車掛倒在路邊,手臂和臀部摔傷。而溫某也被帶倒,并滑至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左邊第一車輪與第二車輪之間,被牽引車左后輪碾壓,當場死亡。
經(jīng)調查,溫某騎的摩托車屬于無牌車,而王某的車輛則存在超載行為,秀嶼區(qū)交巡警大隊認定溫某和王某均存在交通違規(guī),對事故負次要責任;行人陳某橫穿馬路,對事故發(fā)生負主要責任。陳某家屬對事故認定存在異議,向莆田市交巡警支隊申請復核。莆田市交巡警支隊經(jīng)審查,維持秀嶼區(qū)交巡警大隊的認定。
2014年11月10日陳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嶼分局交警大隊投案。
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沒有走人行橫道,沒有確認安全后橫過道路,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綜合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同時根據(jù)法院對此案民事部分的判決,陳某還需承擔因交通事故致溫某死亡對其親屬所造成的損失107000元。
[編輯: 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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