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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預防是“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工傷保險工作中,工傷預防備受關注:2009年,人社部在河南、廣東、海南3省的12個城市開展了工傷預防試點工作;2013年4月,人社部發出了 《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人社部辦公廳發出了 《關于確認工傷預防試點城市的通知》。 2014年,我市被確定為全國工傷預防試點城市,標志著我市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初步形成。
總的來說,我市的工傷預防工作,無論是工作模式還是實際效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一個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三位一體”,相輔相成的工傷保險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對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的必要補充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時至今日,不少人對工傷預防的認識仍然不清,認識高度仍然不夠,覺得工傷預防就是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是企業的責任。
應該說,工傷預防與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有著共性,也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其共性就是要達到的目的一致,都是為了減少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以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但兩者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是以企業整體的安全生產環境改善為對象。《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軟硬件投入和員工安全培訓等。所以,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的主責在企業,政府行使監督檢查職責。而工傷預防則是一種政府職責,是由政府職能部門(人社部門)推動、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必要投入,工作對象是以勞動者為主。工傷預防是對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的必要補充。
強化工傷預防努力實現“無傷害” 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既是法律賦予人社工作者的責任,也是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 2010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強調了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原則,首次將工傷預防工作擺在了和工傷補償、工傷康復同等的地位。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分散企業生產事故風險。強化工傷預防,不但能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讓工傷保險基金通過用于預防工傷,發揮出更大效用,而且是將工傷保險模式,從當前保障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向“無傷害”的目標努力。
據統計,我國每年工傷死亡事故達到2萬余起,永久性傷殘人數超過10萬。對于職工本人及其家庭來說,工傷留給他們的將是永遠的傷害,只有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才是工傷保險工作的最終目標。
我市2016年共發生工傷事故8998起,比未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時的2015年度9445起減少5%,可見開展工傷預防工作對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具有明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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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實施工傷預防職業健康檢查補助制度 為減少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一線職工職業健康,有效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我市首次實施工傷預防職業健康檢查補助制度,推出對全市部分職業病安全監管重點的職業病高危行業、生產性企業接觸危害因素的在崗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予補助。
據悉,我市今年將安排100萬元,對約60家職業病高危企業2萬名職工按照每人50元標準進行補助。同時,為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市人社局將分批組織對全市部分高危行業及工傷發生率較高安全生產負責人、生產一線班組長、技術骨干、一線工人以及企業勞資人員進行培訓,全年計劃培訓2.5萬人。培訓采取企業“點單”、培訓機構“派單”、政府“買單”的“三單式”工傷預防培訓法。 “點單”指由參訓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提出培訓需求;“派單”要求培訓機構提前走訪企業,了解實際情況,并向社保部門了解該企業前3年工傷發生率及工傷類別數據,有針對性地提出培訓方案;“買單”指由青島市人社局依據各培訓機構實際完成的培訓人數和培訓質量結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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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傷預防? 工傷預防是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是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有效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減少經濟損失,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的關鍵手段。
簡而言之,工傷預防就是對可能會發生的工傷的一種預防措施,下面青島本地寶小編為您帶來一些工傷預防的具體實施措施。
1.加強領導,增強安全意識和安全觀念,尤其是提高責任者“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真正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2.加強安全教育,抓好安全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3.提足用好安全技術措施費,改善工人作業條件。一是按照國家文件要求,按照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的10%-20%,提足安全技措費,下在專用資金帳上;二是用好技措費,按照上級文件規定,管好用好技措費,真正彌補勞動保護設施的欠帳,改善作業條件,更不能挪作他用。
4.按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一是要按規定發放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克扣,也不能以錢代物;二是必須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尤其是特種防護用品,一定要到勞動部門批準的定點廠家購買有驗收合格證的產品,發放的防護用品必須正確使用。
新聞提醒
工傷認定幾個時效要牢記 發生工傷了應該怎么辦?要準備哪些材料……一想到這些問題,是不是感覺有些發蒙?在搞懂這些問題之前,我們還是先來理清一下工傷保險中的那些時限吧,早點知道這些時限,也許能讓你少走一些彎路,確保你的工傷權益。
●工傷申請時效,30日/1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此外,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決定,60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60日(+30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停工留薪期,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依據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魯勞社〔2006〕15號)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視同工傷,48小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也就是說,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突發疾病后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工傷。如果沒有死亡或搶救時間超出48小時的,無論病情多嚴重,都不是工傷。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病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新聞案例
超過1年時限,他為何還可認為工傷? 某市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職工張某在工作中突感不適,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因張某與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經過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等法律程序,兩年后法院最終確認張某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后,申請人到當地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當地工傷認定部門以超過1年時限為由做出了不予工傷受理決定。
張某家屬不服,向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上級機關認為:因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張某的勞動關系,張某家屬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勞動關系,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能夠順利申報工傷。因此,其要求確定勞動關系行為與其主張工傷認定權利密不可分,不能割裂。當地工傷認定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及相關規定,撤銷當地工傷認定機構不予受理決定,責令在規定時間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記者從市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了解到,該案件的主要分歧由于個人與單位確認勞動關系,導致超過了1年工傷認定申請期限。那么,在確認勞動關系訴訟期間的時間是否應該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的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工傷認定申請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是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張某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當從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中扣除,扣除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受理。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