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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促進建設單位依法全面正確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引導業主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有效維護自身住宅質量保修方面權益和利益,市城鄉建設委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編制了《青島市新建住宅質量保修手冊》(以下簡稱《保修手冊》),現予以印發,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全市建設單位向商品房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時,須向買受人提供《保修手冊》。記者注意到,《保修手冊》列舉了新建住宅在交房、維修時的常見問題和解決辦法,為購房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
建設單位不及時維修,咋辦?
按照《保修手冊》要求,建設單位對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不及時維修 、不履行保修義務,可以通過以下5種途徑解決:1.根據購房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正式保修要求;2.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時,可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開發主管部門)投訴,督促其履行保修責任;3.經督促,建設單位仍不履行保修責任,可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使用物業質量保修金;4.業主與建設單位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業主可依據購房合同相關約定條款提請仲裁部門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修手冊》明確了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對房屋維修的作用。據介紹,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筑3% 、小高層建筑4%、高層建筑5%。《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建設單位經開發主管部門督辦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對于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時維修費用支出的方法,按照《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 ,維修費用在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交存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房屋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失,咋辦?
記者注意到,《保修手冊》明確了房屋質量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解決辦法,按照規定,房屋建筑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對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向建設單位提出經濟賠償訴求的,目前 ,國家法律法規無明確標準及相關賠償依據規定質量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失的解決方式。因此,現階段質量缺陷給業主造成了損失的,如因暖氣或水管漏水造成業主地板被泡的情形,業主可以通過與建設單位協商或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按照《 保修手冊》規定,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用戶可以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檢修 ,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檢修。
同時,業主應當承擔起室內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 、更新責任,避免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避免擅自擴大用熱、改變用熱性質;避免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避免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另外,按照規定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保修手冊》對于房屋質量問題性質和責任存在爭議的情況也給出了解決方式,即利害相關方的投訴人和建設單位在質量問題處理過程中,對質量問題(如開裂等)性質和責任存在爭議,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鑒定的,由雙方協商,共同選定鑒定機構。鑒定費用由鑒定主張方先行墊付,根據鑒定結果,由質量責任方承擔。業主或建設單位單方或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或專家出具的檢測資料、檢測報告、專家意見,不作為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的依據。”
城市信報記者 丁一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