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聊城茌平某化工公司在德州市陵城區非法處置工業廢渣造成環境污染一案,依法分別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某、分管負責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記者了解到,2011年10月至2012年年底,鄒某某、包某某分別作為茌平某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在明知危險廢物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企業處置的情況下,為節省處置費用,將公司生產乙酰丙酮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危險廢物交給沒有相關資質的馬某某(在逃)處置。2012年春,馬某某與本案另一被告李某某商議,租賃德州市陵城區某生物科技公司用于調油,先后將500余桶(90余噸)廢渣運至該公司院內,將氨水按一定比例兌入廢渣進行調油,處置廢渣100余桶。由于調和后的廢渣無法銷售,導致裝有廢渣的鐵桶被腐蝕,廢渣流出,造成土壤污染。經檢驗,廢渣有毒物質含量超標,為危險廢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茌平某化工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工業廢渣,嚴重污染環境,鄒某某、包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人,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本案是德州中院今年以來第一起因污染環境對公司高管人員判處實刑的案件。為化解后續風險,法院已向環保和公安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環保部門加大對工業廢渣的督導處置力度,進一步強化環境執法,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建議公安部門加大在逃人員追逃力度,依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記者 張依盟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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