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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7月12日消息 今天上午,記者從市公安局新聞發布會獲悉,為徹底解決部門間信息不共享,證明材料要求不統一、不規范等問題,市公安局進一步規范細化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清單”,其中取消的14類,應該開的9類,部門之間核查不需群眾跑腿的6類,為群眾辦事提供便捷規范的服務,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
派出所不再開具以上證明
一、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證明
1、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可以證明的信息,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有:
姓名、曾用名、性別、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
解讀: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完全可以證明以上信息,相關證明不再開具。比如王小明,戶口簿上“曾用名”一欄寫有“王小剛”,戶口簿本身就可以證明其曾用名是“王小剛”,無需另外開具證明。
2、戶口簿上只要注明了以下情況的,派出所不再開相關證明:
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解讀:比如,甲的“與戶主關系”一欄寫的是“長子”,那么戶口簿就可以證明甲與戶主是親子關系,不需額外開具證明。但如果后來甲外出上學、工作,遷入了集體戶或者自立戶,跟父母戶口沒有登記在同一個戶口簿上,戶口簿就無法證明親子關系,需要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3、有9種證明已經在部門之間捋順關系,派出所不再出具相關證明:
<1>證明婚姻狀況
<2>證明文化程度
<3>證明當事人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
<5>因填寫、錄入差錯導致登記信息與法定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需證明是同一人。
<6>證明未登記戶口
<7>辦理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業務,需核實由公安機關編制的門牌號變更情況
<8>核實退休人員戶籍轉移情況;核實下鄉知青回城時間
<9>因審核社會救助資格,核實戶口遷移
解讀:這9項證明明確后,只需要到一個部門即可辦理,不需要跑2個甚至多個部門進行核實。其中婚姻狀況和文化程度憑相關證件就可以證明,沒有相關證件的到相關單位辦理證明,派出所不再開具相關證明。
這些證明這樣辦
二、派出所可以開具的證明
1、臨時身份證明
乘飛機、乘火車、乘長途汽車、乘船、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開具臨時身份證明需要到派出所辦理。除了辦理婚姻登記需要到戶籍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明外,其他的都是到所在地派出所。住旅館,旅館所在轄區派出所;參加考試,考場所在地派出所。青島的火車站、飛機場、長途車站目前都設有公安窗口,專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其中機場公安開具的登機臨時身份證明和乘車臨時身份證明可以在微信號“青島公安”和“青島機場公安”進行預約。
2、無犯罪記錄證明
需要開具該證明的,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市戶籍由戶籍地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境外人員,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此無犯罪記錄證明不適用于征兵、軍警院校招生等政審用途。
3、親屬關系證明
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保存公民相關戶籍檔案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解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注意:
<1>需要曾經同戶。現在如果還在同一個戶口可直接持戶口簿證明。
<2>需要同戶親屬關系。因為公安機關判定親屬關系是基于戶籍登記信息,未同戶的,無法直接證明。比如甲從未和其叔叔在同一個戶口上,派出所不能直接出具兩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3>保存公民相關戶籍檔案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比如甲和其爺爺曾經在香港中路派出所在同一戶口,后甲的戶口遷至中山路派出所,其爺爺戶口遷至金門路派出所。如開具兩人證明,需到香港中路派出所開具。(目前青島市公安局正在進行檔案電子化,進一步打通這個壁壘)
4、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戶口簿上登記的內容變更后,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辦理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
解讀:變更的內容包括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比如甲的民族發生過更改(父母申報錯誤等原因),中山路派出所辦理了更改,后甲的戶口遷到了臺東派出所。戶口簿上并未注明之前的民族,如需證明,需到中山路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
5、注銷戶口證明
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辦理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需到辦理注銷戶口的派出所開具證明。
6、非正常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機關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7.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經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辦理相關案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由辦理案件的派出所出具。
8.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公安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由棄嬰(兒童)發現地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這些證明不在公安局開
不需當事人跑腿的事項
三、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方式辦,不需當事人跑腿的事項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 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 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推斷) 書 》。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 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 , 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 公安機關根據
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 ,由衛生生行政部門向公安機關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機關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機關核查。
通訊員 劉人斐 文 劉子琳
[編輯: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