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今年2月28日至今,歷經多次開庭審 理后,5日上午,濟南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對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被詐騙3億元一案作出宣判,4名被告人犯票據詐騙罪,其中兩名主犯謝某和張某分別獲刑15年和13年,并分處罰金45萬元和30萬元 。
據了解,謝某作為東北某理財公司相關負責人,熟悉相關金 融業務。張某作為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相關業務中間人,具有自由出入該銀行的便利條件。
2104年3月份,謝某等人密謀通過操作“非陽光業務”,獲取高額“傭金”。具體到該案,“非陽光業務”的大概流程為: 以高息引誘“金主”,將拉來的3億元錢存入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再通過偽造大額存款通知單,將錢兌換成支票取出,然后將這筆 錢借給事先找好的用款企業,以此獲取高額“傭金”。
經過密謀后,謝某以高息為誘餌,從第三方廣發銀行北京分 行處拉來3億存款。由于根據銀行業的相關規定,銀行與銀行之間的存款業務屬于同業存款,無法算作一般性存款,不能作為銀行的 業績。
于是,謝某等人又找到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合眾資管”)作為資產管理方,由合眾資產出面運作,幾經周轉,將3億元錢作為一般性存款,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
為了保證這筆錢在一年之內不能動,謝某同時提出,合眾資管 須承諾“六不原則”,即:對這筆資金在一年時間內,承諾不掛失、不抵押、不轉讓、不查詢余額、不開通網銀、不提前支取。 但合眾資管堅持要求保留查詢權,最終雙方商定了“五不原則” 。
3億元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后,張某等人開始施展騙術。他 利用自由出入該銀行的便利條件,獲取了合眾資管和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的印簽,并安排另一名被告人崔某進行偽造。
在張某安排下,崔某又找到另一名被告人韓某,她一人分飾兩 角:既扮演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工作人員,還要扮演合眾資管的財務 人員。她將一張偽造的大額存款通知書,交給了前來銀行的合眾資管的財務人員,騙過了對方。然后她又搖身一變,冒充眾資管的財務人員,帶著假印簽,到銀行前臺要求把3億元轉走。
就這樣,經過一番“騰轉挪移”,3億元被轉走,放貸給了一 家謝某提前找好的山東某化工企業。至此,這筆高達3億元的“非陽光業務”操作完成。當謝某等人準備故技重施再從該銀行詐騙20億元時,案發。
相關證據顯示,在這場交易中,謝某拿到2600余萬元,其中的 1100萬,作為存款利息給了“金主”廣發銀行北京分行,除去其他 中間環節費用,謝某拿到了850萬元。張某在給山東某化工企業拉來貸款后,獲得好處費1800萬元。
判決書顯示,目前已追回9千多萬元,返還給了廣發銀行北京分行,其余款項將繼續追繳。謝某退贓100多萬元,張某退贓1000多萬元。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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