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督促追繳土地出讓金、依法查處非法排污……為保護環境和國有資產,檢察機關針對這些行為依法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護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6月27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舉行全省檢察機關提請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十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訴前程序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青島膠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膠州市國土資源局追繳土地出讓金案 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5年膠州市國土資源局與青島百巨盛實業有限公司、青島寶祥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兩公司僅繳納部分土地出讓金,截至2017年3月29日,尚欠繳土地出讓金共計2705余萬元。
為督促膠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利益,2017年4月1日,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該局嚴格履行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的土地出讓金進行收繳的法定職責,依照法律規定足額收繳兩家公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及違約金。
膠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及時向膠州市政府進行了匯報,在地塊所在地管委會及辦事處配合下,約談了企業負責人并告知檢察機關監督情況,責令其限期足額繳納出讓金及違約金。截至2017年4月27日,兩公司已繳納土地出讓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4160余萬元。
典型案例二 泰安新泰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新泰市環保局對南官莊養殖場非法排污依法查處案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石萊鎮南官莊養殖場占地96畝,建有24個養殖棚,養殖種鴨約五萬只。該養殖場在建場時未通過環保測評,平時糞便、廢水等廢棄物囤積在場區的10個沉淀池內,經沉淀后外排至河中,導致河水嚴重污染,河兩岸井水無法正常飲用,嚴重影響村民生產生活。
為督促新泰市環保局依法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015年9月11日,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新泰市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石萊鎮養殖場的環境污染問題依法履職。
新泰市環保局接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多次進行現場檢查,出具《環境現場勘察意見》,對養殖場先后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養殖、進行整改,并罰款8萬元。目前,養殖場已全面整改,當地環境和生態明顯好轉,受到了群眾的一致認可。
典型案例三 日照嵐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日照市環保局嵐山分局對25家鋼渣磁選廠污染環境依法查處案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崔景陽村及附近村居有20多家鋼渣磁選廠在未經許可、未辦理環評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從事鋼渣生產經營活動,長期排污。經檢測,排放的工業污水為強堿性廢水,屬于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當地環境。
為督促環保部門依法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日照市環保局嵐山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非法排污的鋼渣磁選廠進行查處。
日照市環保局嵐山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迅速啟動集中整治專項活動,共查處并關停非法排污鋼渣磁選廠25家,拆除相關違法機械設備105臺(套)。此外,根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對其中10家鋼渣磁選廠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立案監督,督促環保部門將相關案卷移交公安機關,10家企業負責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被立案偵查。
典型案例四 德州武城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武城縣國土資源局對非法占地行為依法履職案 武城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老城鎮范莊村村民孫某某,通過與村民私自協商的方式,占用該村承包責任田,于2013年6月開始動工修建廠房,用于生產電動汽車,共占地15.2畝,其中建設用地0.76畝、耕地14.44畝。
為督促國土部門依法履職,保護國家耕地資源,2017年1月22日,武城縣人民檢察院向武城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及時查處違法占地行為,并責令孫某某糾正違法行為,恢復耕地種植條件。
收到檢察建議后,武城縣國土資源局召開黨組會進行討論研究,對違法使用土地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孫某某限期拆除廠房。目前,廠房已基本拆除完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五 聊城茌平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茌平縣環保局對信發公司非法排污依法查處案 茌平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信發華宇氧化鋁有限公司長期違法向大氣排放污染物。2015年、2016年茌平縣環保局針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1份,罰款金額共計4710萬元,但截止2017年2月14日,上述罰款均未收繳到位。
2017年2月14日,茌平縣人民檢察院向茌平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收繳對信發華宇氧化鋁有限公司的罰款,加強監管,督促企業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茌平縣環保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工作組,依法督促涉案公司積極繳納罰款并做好環保設施建設。目前,4710萬罰款已全部收繳到位,信發華宇氧化鋁有限公司脫硫、脫硝、除塵已全部達標,當地的空氣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提起訴訟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青島萊西市人民人民檢察院對萊西市水利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4年6月27日,青島廣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萊西市日莊鎮堤上村小沽河河道采砂權后,長期違法大面積超采,經鑒定,該公司堤上砂場共采砂34萬余立方米,超采32萬余立方米,價值高達1200余萬元。對此,萊西市水利局僅于2014年12月10日認定砂場管理人員張某某超范圍采砂75立方米,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的其他違法行為卻一直未依法履行職責。2015年10月28日,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向萊西市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并對非法采砂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萊西市水利局收到檢察建議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糾正違法行為,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016年8月17日,層報最高檢批準后,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我省首例資源保護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撤銷萊西市水利局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判令萊西市水利局對涉案非法采砂行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訴訟過程中,萊西市水利局主動撤銷了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檢察機關遂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2017年4月11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于4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萊西市水利局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并責令其對涉案非法采砂行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二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某、馬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14年2月至4月,王某某、馬某某在沒有辦理任何注冊、安檢、環評等手續的情況下,于萊州市柞村鎮消水莊村沙場大院北側車間從事鹽酸清洗長石顆粒項目,并將作業過程中產生的60余噸廢酸液儲存于廠院北墻外的廢水池內,廢酸液滲漏后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二人又用水泵將廢酸液抽到廠院東墻和西墻外的排水溝,排入村北的消水河,對消水河內水體造成污染。2014年4月底,污染作坊被萊州市公安局查獲關停后,王某某又將20余噸廢酸液填埋在酸洗池內,產生污染沙土223噸,系危險廢物。經鑒定,王某某等二人的行為對污染作坊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內水體造成污染,因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失費共計77.6萬元。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等二人非法排放廢酸液的行為嚴重污染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煙臺市范圍內無提起公益訴訟適格主體的情況下,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為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向煙臺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等二人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若不能恢復原狀,則賠償生態損害修復費用77.6萬元。2017年5月31日,煙臺市中級法院作出(2017)魯06民初字8號民事判決,依法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三 濰坊昌樂縣人民檢察院對昌樂縣國土資源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昌樂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2006年1月至2016年4月,任某某等三人在所承包的昌樂縣喬官鎮駐馬河村、朱漢鎮小官莊村的土地上,未經許可擅自開采麻剛沙并銷售獲利。昌樂縣國土資源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任某某等人立即停止無證采礦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但任某某等人在繳納罰款后,并沒有停止開采行為。經現場勘測,任某某等人非法開采麻剛沙破壞耕地面積共計達150.67畝,并造成礦產資源大量流失。
2016年4月18日,昌樂縣人民檢察院向昌樂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對非法采沙的行為予以查處,并責令任某某等人修復破壞的耕地。同年5月11日,昌樂縣國土資源局書面回復稱,已對任某某等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經核實,昌樂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任某某等人修復治理被破壞的土地,對涉案非法采沙行為亦沒有依法予以處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為促進昌樂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行政,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016年11月23日,昌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昌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昌樂縣國土資源局對任某某等人非法采礦和破壞耕地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并判令昌樂縣國土資源局對任某某等人違法采沙和破壞耕地的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典型案例四 臨沂平邑縣人民檢察院對平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平邑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平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在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工作中存在不作為情形,致平邑縣錦泰國際項目、錦泰怡景濱河項目、東升國際石材產業園項目、西郊賓館項目長期拖欠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共計1285.37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損害了國家利益。2017年3月10日,平邑縣人民檢察院向平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及時追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挽回國有資產損失。平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既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回復亦未采取措施追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國家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利益,2017年5月10日,平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平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平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對錦泰國際等四個涉案項目欠繳的1285.37萬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征繳到位。
2017年5月27日,平邑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并當庭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平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法定職責,將錦泰國際A區等項目欠繳的1285.37萬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收繳到位。判決后平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積極采取追繳措施,至2017年6月12日,已將欠繳的1285.37萬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全部收繳到位。
典型案例五 德州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濟寧市任城區環保局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濟寧正元化工有限公司長期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液交由沒有任何處理資質的田某某父子私自處理,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事故發生后,正元公司被依法關停。2011年11月29日,濟寧市環保局下發專門處理意見,要求原市中區環保局(現已并入任城區環保局)責令正元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處理從傾倒現場回收的廢液及公司貯存的廢液;處伍拾(50)萬元罰款。但原市中區環保局、現任城區環保局一直怠于履職,未按照規定和要求對廢液妥善處置。
2017年4月5日,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向任城區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督促正元公司修復污染環境或賠償相應損失。5月4日,任城區環保局回復稱,已通知正元公司履行修復或賠償義務。經現場勘查,正元公司廠區內的五個廢液池中仍存放著大量廢液,已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為促進任城區環保局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017年5月8日,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德州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任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任城區環保局怠于履職行為違法,并判令任城區環保局在一定期限內全面履行職責,督促正元公司及時妥善處置廠區存留的危險廢物。
記者 張依盟 劉一穎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