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笑笑
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3個條件的特困人員,將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6月26日,青島市發布《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明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
意見稿中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具有本市居民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無勞動能力: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重度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視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視為無生活來源。特困人員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認定執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具備特困人員條件,年滿60周歲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視為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資金解決;辦理喪葬事宜。
此外,還包括對符合規定的特困人員的住房和教育救助等。
特困人員可分散或集中供養
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并簽訂相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資,幫助改善分散供養對象的生活。充分發揮農村幸福院、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日間照料服務。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也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到其他養老服務機構供養;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三方簽訂集中供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可同時享受社會基本保障
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納入殘疾人托養中心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照料護理補貼。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享受長期照料護理保險的,不得重復享受照料護理補貼。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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