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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山東高院發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7-06-26 13:36   來源: 新銳大眾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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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依法懲處毒品犯罪新聞發布會,發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許某某販賣、運輸毒品,被告人金某某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長途客車運輸  毒品數量巨大  持刀拒捕

  【基本情況】

  被告人許某某,男,漢族,1975年7月出生,無業。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被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2月5日減刑釋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被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07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金某某,女,朝鮮族,1984年5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許某某受金某(韓國籍、在逃)所托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許某某聯系到上海吳某(另案處理)購買毒品。2014年10月22日,吳某等將裝有毒品的紙箱通過長途客車由上海發往山東青島,23日上午,許某某載其女友金某某至即墨市大福源超市附近,與從上海趕來的吳某等完成毒品交易,后許某某駕車載金某某攜帶毒品前往山東省萊西市其父母租住小區時,被守候在此處公安人員實施抓捕,許某某逃至一超市內,在公安人員表明身份的情況下,仍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公安民警捅刺并致傷三人,后許某某及金某某被抓獲。經鑒定,現場查獲白色晶體3包,共重6 0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0%。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類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因其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并持刀拒捕,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后果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金某某參與運輸甲基苯丙胺類毒品,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許某某在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在參與運輸毒品犯罪中系從犯,可減輕處罰。據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七萬元。

  本案是一起跨省區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數量巨大,該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罪犯許某某已于2017年6月22日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毒品管控愈來愈嚴厲及對毒品犯罪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航空、鐵路、邊境口岸對毒品的檢查越來越嚴格,一些犯罪分子便利用長途客車等公路途徑運輸毒品,因長途客運場所安檢力量有限,大量的毒品通過該途徑流通。建議長途客運等公共交通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大安檢力度,禁絕毒品流通。本案犯罪分子窮兇極惡,在被抓捕時,持械反抗,致使多名公安干警受傷,法院依法對其嚴懲,彰顯了我國對罪行嚴重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從重處罰的鮮明態度。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關鍵詞: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  物流運輸  數量特別巨大

  【基本情況】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1967年3月出生,濟南市、沾化縣、博興縣三家化工企業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孫某某,男,漢族,1979年8出生,沾化縣某化工企業經理。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80年9月出生,沾化縣某化工企業生產經理。

  被告人張某,女,漢族,1986年8月出生,濟南市、沾化縣某兩家化工企業出納。

  被告人吳某某,男,漢族,1986年9月出生,沾化縣某化工企業業務員。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1972年10月出生,沾化縣某化工企業生產車間主任。

  被告人樊某某,女,漢族,1986年2月出生,濟南市、沾化縣某兩家化工企業員工。

  被告人蘇某某,男,漢族,1985年1月出生,博興縣某化工企業業務員。

  被告人李某某作為濟南市、博興縣、沾化縣三家化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主要業務為α-溴代苯丙酮等化工原料的投資、生產、銷售。2014年3月至7月,李某某伙同孫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所轄企業生產、銷售α-溴代苯丙酮。被告人李某某負責生產、銷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孫某某負責生產、技術等方面工作;被告人張某某負責原料溴素的采購、成品發貨等工作;被告人劉某某負責組織生產、統計生產情況等工作;被告人張某系該公司出納兼業務員;被告人樊某某系該公司會計兼業務員。2014年5月12日以后,在未辦理生產許可、銷售備案的情形下,上述被告人分工明確、共同生產并通過物流公司對外銷售α-溴代苯丙酮,數量共計49.903噸。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α-溴代苯丙酮,買賣數量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孫某某等系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量刑時予以區分。本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五百萬元;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這是一起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典型案件。該案由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民法院一審、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通過物流渠道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山東省作為化工大省,近年來,頻發的毒品犯罪案件表明,大量用于合成毒品的化工原料以物流等方式運往外地,被犯罪分子利用制造毒品,嚴重破壞了國家的毒品管理制度,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2014年5月12日,國家將溴代苯丙酮等易制毒物品列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對非法生產、販賣該類化學品的犯罪行為從重懲處。本案的警示意義在于,不僅要對制毒物品的源頭、終端使用進行打擊、治理,而且需要對物品的流通環節從嚴管理,形成嚴打、嚴控的高壓態勢,不給毒品泛濫留有任何余地。

  案例三:被告人馮某某、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關鍵詞:非法持有毒品  國家工作人員 快遞購買毒品

  【基本情況】

  被告人馮某某,女,漢族,1988年10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尹某某,男,漢族,1968年12月出生,捕前系某公安局經偵支隊副主任科員。

  2014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出資10 000元,由被告人馮某某通過網絡從廣東省東莞市楊某(另案處理)處購買75.3克甲基苯丙胺,并由楊某通過貓糧夾帶的方式郵遞給馮某某。同年8月30日,馮某某在領取快遞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同日,尹某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尹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馮某某、尹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這是一起通過快遞方式購買毒品吸食、毒品數量大的典型案件。該案由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現已生效。

  案例四:被告人陳某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快遞郵寄毒品   累犯  

  【基本情況】

  陳某,男,漢族,1984年4月出生,無業,2010年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刑滿釋放。

  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陳某與李某某(已判決)預謀從廣東省廣州市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2月11日,陳某在廣州市購買毒品后,通過某快遞公司將毒品從廣州市寄往青島市。次日15時許,公安人員將該快遞包裹查獲,從中起獲白色晶體8包重397克。經檢驗,上述白色晶體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48%。后公安人員在青島市嶗山區將被告人陳某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快遞方式運輸毒品,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

  這是一起運輸毒品數量大的典型案件。該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訴,裁判現已生效。

  案例五:被告人劉某、盧某某販賣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關鍵詞:快遞郵寄毒品  毒品再犯、累犯          

  【基本情況】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1980年3月出生,無業。因犯盜竊罪、搶劫罪于1999年7月24日被泰安市郊區(現岱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8年5月31日刑滿釋放。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于2013年2月17日被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被告人盧某某,男,漢族, 1983年4月出生,個體經營戶。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5年被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被假釋,2008年8月19日假釋期滿。因犯販賣毒品罪于 2015年被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7月,被告人劉某以販賣為目的從四川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195.35克,為運送毒品,劉某將上述毒品藏匿于購買的皮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分兩次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至山東省泰安市。經鑒定,快遞內查獲的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快遞單上字跡均系被告人劉某所寫。同年7月15日,被告人盧某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被告人劉某的委托前往泰安市某快遞分公司收取快遞包裹,因包裹單獨存放而警覺逃跑。同年11月21日,盧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謊稱快遞內的冰毒系其通過網絡購買用于自己吸食,妄圖掩蓋被告人劉某的罪行。2014年3月11日,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檢察院以盧某某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12日,盧某某在法庭宣判期間再次逃跑,后于2015年6月24日被抓獲歸案,供述了全部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寄遞甲基苯丙胺(冰毒),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盧某某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予以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屬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系在因其他毒品犯罪而被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應當數罪并罰,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四萬元;與前罪所判刑罰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與前罪所判刑罰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這是一起通過快遞由省外購買毒品用以販賣的典型案件。該案由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裁判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在上述三個案例中,被告人都通過快遞方式進行毒品交易。近年來,隨著機場、鐵路等場所的安檢措施不斷加強,一些犯罪分子開始利用電子商務及快遞行業給社會帶來的便捷,大肆進行毒品運輸和販賣活動,嚴重危及社會安全,也給公安機關打擊毒品犯罪帶來許多困難。一方面,犯罪分子在郵寄毒品時,使用虛假的名字和信息,案發后,公安機關難以迅速鎖定嫌疑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采取將毒品隱藏在其他貨物中,難以發現,這種人貨分離的方式,為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抓捕提供可乘之機。借此機會,我們建議快遞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嚴格按照中央綜治辦等部門“三個100%制度”及國家郵政局《快遞安全生產操作規范》的要求,認真落實寄遞物品實名制規定,切實做到毒品檢測無死角,不遺漏;建議快遞公司的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快遞公司切實落實有關責任,讓毒品無處藏身,同心同力,爭取全民禁毒斗爭的最終勝利!

   [編輯: 杜倩倩]

半島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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