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潘立超報道
半島都市報6月23日訊 因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而法院未對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數罪并罰,日前,即墨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并經青島市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二審對欒某秋盜竊一案進行了改判,將原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數罪并罰。
2015年4月23日,欒某秋因涉嫌盜竊罪被海陽市公安局采取羈押措施時,其2005年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的刑期只執行了一年二個月零三天。此后,欒某秋一直處于被羈押狀態,尚有八個月零二十七日未能執行。
據相關法律,即墨市檢察院提出抗訴,青島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青島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并采納了支持抗訴的出庭意見,二審改判欒某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剝奪政治權利八個月零二十七天。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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