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通訊員 李政 王俊陽
6月22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全市法院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和開展禁毒宣傳月集中宣傳的有關情況。當天上午,青島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對2起毒品犯罪案件的3名制毒、販毒分子依法執行了死刑。
今年的禁毒宣傳月,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先后分5個批次對29起毒品犯罪的40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宣判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開放。6月7日,李滄區法院集中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拉開了集中宣判的帷幕,6月14日,市北區法院對4起毒品犯罪案件公開宣判。6月22日上午,城陽區法院對8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集中宣判,6月23日、26日,膠州市法院、即墨市法院將對10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近年來,青島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嚴懲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2009年至2016年,全市兩級法院受理各類毒品犯罪案件近9000件,判處被告人12000余人,依法審結了涉案冰毒達八百多公斤的林武漢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等一批大案,對因涉毒被查繼而碾殺處警民警的崔思峰依法執行了死刑,對因吸毒引發的清江路趙亮殺人案等涉毒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形成了打擊毒品犯罪高壓態勢,為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作出了貢獻。
近年來,毒品犯罪呈現出以下特點:毒品犯罪案件數量依然較多,占刑事案件總量的30%左右。毒品犯罪鏈上游集團化、職業化趨勢更加明顯,下游小體量的“零包”販毒成為常態,毒品犯罪不斷向各類人群滲透。犯罪手段更加隱蔽化、信息化。犯罪分子運輸毒品方式多樣化,人貨分離、利用物流快遞等更為隱蔽的運毒方式運輸毒品現象突出。網絡涉毒犯罪蔓延,毒品交易特別是小額毒品交易越來越網絡化,販毒分子通過QQ群、微信群等網絡平臺傳播制毒技術、買賣制毒物品、販賣毒品和組織吸毒等。涉案毒品以合成類冰毒為主,因吸毒誘發的殺人、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頻發。
青島法院依法嚴懲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特別是對于大宗毒品犯罪、武裝販毒、職業毒犯、再犯、累犯、主犯等毒品犯罪分子,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販賣、誘使多人吸毒的毒品犯罪分子,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該判處重刑的堅決判處重刑,該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適用死刑。6月22日被執行死刑的被告人王小軍販賣、運輸冰毒20余公斤;被告人伍建如販賣、運輸冰毒10余公斤,還制造冰毒;被告人許學哲販賣冰毒6公斤,還持刀致抓捕民警重傷,均屬社會危害性極大,青島中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
同時,青島法院注重從經濟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依法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充分適用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并加大執行力度,依法從嚴懲處涉毒洗錢犯罪和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的犯罪,剝奪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經濟基礎和條件,提高懲治毒品犯罪的針對性與有效性。在堅持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從犯、初犯、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和具有悔改誠意,自愿認罪認罰,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被告人在量刑時依法從寬處罰,力爭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到“判處一案、震攝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在依法懲治毒品犯罪的同時,青島法院積極參與禁毒預防工作,堅持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通過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庭審直播等多種有效形式,開展好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并適時組織學校和社區青少年等旁聽,強化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
毒販抗拒抓捕捅刺民警致重傷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公一刑訴[2015]第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學哲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金英玉犯運輸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青島中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青刑一初字第36號刑事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許學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金英玉有處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七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訴。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許學哲的死刑判決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核,作出裁定核準對許學哲的死刑判決,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青島中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于6月22日上午依法對許學哲執行死刑。
據介紹,被告人許學哲,男,1975年7月日出生于吉林省舒蘭市。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4月21日被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2月5日減刑釋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07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運輸毒品罪、妨害公務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許學哲受金社長(身份不明,在逃)所托為其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0月中旬,經鄭光雄(已另案判刑)介紹,許學哲與柳萬松、權寧植(均在逃)商定以78萬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6000克。柳萬松聯系上海的吳憲(已另案判刑)購買毒品。同月21日左右,許學哲通過李麗等人將“金社長”提供的購毒款韓幣兌換為人民幣86萬元轉入自己的銀行賬戶。
由于約定上家將毒品從上海市運到山東省青島市后,許學哲才付款,許學哲、柳萬松安排鄭光雄前往上海作擔保,直至毒品交易完成。同月22日上午,鄭光雄乘坐飛機從青島市前往上海市。當日,吳憲、張松哲(已另案判刑)在上海市收到從何旭東(已另案判刑)處購買的甲基苯丙胺6002克,和鄭光雄、權寧植在酒店驗收后,將裝有毒品的紙箱通過當晚出發的長途客車托運至青島市,后權寧植和吳憲乘坐當晚的飛機至青島市。同月23日7時許,吳憲至客運辦事點提取上述裝有毒品的紙箱并與權寧植電話聯系后,攜帶該紙箱至青島市城陽區某購物中心附近。
當日上午,權寧植打電話聯系許學哲到山東省即墨市某超市見面。10時許,許學哲攜帶三星牌筆記本電腦,駕駛寶馬牌X6型越野車(車牌號為魯B6EQ29)載其女友金英玉(同案被告人)來到某超市附近,接上權寧植后到青島市城陽區某購物中心停車場。權寧植將寫有吳憲、柳萬松銀行賬號、轉賬金額的紙條交給許學哲后下車與吳憲會合,許學哲指使金英玉按照紙條上的信息通過網上銀行將61萬元從自己的銀行賬戶匯入吳憲的賬戶,將17萬元匯入柳萬松的賬戶。吳憲在手機上確認其賬戶已轉入61萬元后,將裝有毒品的紙箱交給權寧植,權寧植將該紙箱交給許學哲。
隨后許學哲駕車載金英玉前往山東省萊西市某小區其父母租住處。11時許,許學哲駕車至該小區西門附近,攜帶裝有毒品的紙箱下車與金英玉走到小區門口時,將該紙箱交給金英玉,自己返回車旁。此時,民警等人上前表明警察身份,欲抓捕許學哲。許學哲見狀逃入某超市內躲藏,民警先后趕至超市內,繼續對許學哲展開抓捕。許學哲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民警捅刺,致一民警重傷,致一民警輕微傷。后許學哲被民警控制。其間,許學哲亦受傷。金英玉見許學哲被人追趕,遂將上述紙箱丟棄在小區大門前,并逃至該小區內藏匿,后于當日22時許被抓獲。上述紙箱被小區物業人員拾起,后被公安人員扣押。經檢驗,紙箱內3包甲基苯丙胺共重6002克。
3公斤冰毒吸附在車底跨省販毒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刑訴[2011]第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小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伍建如犯制造、販賣、運輸毒品,被告人李芳蓉、于林石、韋敏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鐘燕、李蕾、滕學彩、王賽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龔文軍犯窩藏、轉移毒品罪,被告人黃云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青島中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85號刑事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小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伍建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定罪處刑。宣判后,被告人王小軍、伍建如等分別提起上訴。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王小軍、伍建如的死刑判決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核,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核準對王小軍、伍建如的死刑判決,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青島中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于6月22日上午依法對王小軍、伍建如執行死刑。據介紹,被告人王小軍、伍建如都是四川人。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王小軍在四川省成都市,多次向于林石、韋敏(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販賣甲基苯丙胺共5375克,并通過現金、銀行轉賬方式收取毒資。201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小軍多次到山東省青島市向張國安(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共8 645克,并通過現金、銀行轉賬方式收取毒資。201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伍建如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小軍及李芳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分別在成都市、青島市向仇金山(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共6000克,并通過現金、銀行轉賬方式收取毒資。 2010年11月中旬,仇金山向被告人伍建如提出購買毒品。伍建如與被告人王小軍商定由伍負責提供毒品,王小軍負責運輸毒品,李芳蓉負責收取毒資。后王小軍用強力磁鐵將伍建如提供的3000克甲基苯丙胺吸附于轎車底部,指使他人駕車將上述毒品從成都市運至青島市。同月16、17日,李芳蓉、王小軍先后乘飛機從成都市來到青島市。同月18日2時許,王小軍、李芳蓉在酒店李居住的房間內,將上述甲基苯丙胺交給仇金山。同日18時許,仇金山指使仇煥奎(另案處理)將35萬元現金交給李芳蓉。
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伍建如在成都市多次向被告人王小軍販賣甲基苯丙胺共4700克,王小軍通過現金方式支付了部分毒資。 被告人伍建如制造毒品、被告人王小軍還非法持有槍支。2010年10月,被告人伍建如與他人共謀制造甲基苯丙胺出售牟利,并出資購買了制造原料、設備,指使李芳蓉承租了成都市成華區一處房屋作為制毒地點。同年12月21日晚,公安人員在成都市某賓館門前將被告人王小軍抓獲,當場從王小軍身上繳獲甲基苯丙胺144.4克和子彈5發;后查獲龔文軍(同案被告人)為王小軍轉移至成都市建北路某宿舍藏匿的甲基苯丙胺3 525克和仿五四式手槍1支、子彈2發。同日22時許,公安人員將伍建如抓獲,當場從伍建如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7.5克,同時從該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58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3 300毫升,以及真空泵、漏斗、球吸管、玻璃器皿和鹽酸、丙酮等制毒設備和原料。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