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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說好房產歸兒子 離婚后反悔成被告

2017-06-19 07:23   來源: 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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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圖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近些年,離婚數量驚人增長。據民政部統計,從2003年開始,我國離婚數量已經連續14年增長,2003年離婚數量是133.1萬對,到了2016年,已經增長到了485萬對。不僅增加的數量多,增長率也相當驚人。面對洶涌的離婚潮,法院的相關案例也是成倍增長,甚至有已經協商一致離婚的夫妻,因不履行協議而再次走進法院。遇到離婚財產糾紛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如何冷靜處理而不至于對家庭和孩子造成更多傷害?近日,青島中院審監庭幾位法官通過審判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給讀者以案說法,答疑解惑。據了解,青島中院審監庭負責案件的再審,通過對生效判決的維持或者改判的方式履行審判監督的職責。

  1 老子買房兒頂名,夫妻離婚起糾紛

  2014年,家住萊西的李先生的兒子和兒媳離婚,他們名下的房產卻成了李先生的一塊心病。

  原來,早在2011年的時候,李先生看好了一套新開發的樓盤,就想買下來。后來一打聽,如果是二套房貸款利率會高出不少,為了少支付利息,李先生就想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和兒媳的名下。李先生的兒子李甲和兒媳劉某在婚后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現在父親要再買一套房子,自己當然很樂意。

  房產證辦理下來時,在兒媳劉某的要求下,登記為兩人共有。婚后,兩人因為各種瑣事發生了爭執,最終鬧到要離婚的地步。2014年,兩人的離婚官司訴到了法院。在這起糾紛中,兩人的共有住房成了爭議的焦點。李甲認為房子是他的,因為是自己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一直償還貸款。但劉某則堅持認為,這套房子是其公公婆婆贈與夫妻二人的,房產證上的名字可以為證。

  聽說兒子和兒媳要離婚,還要分割自己出錢購買的房產,李先生坐不住了,他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產歸他所有。一審過程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些證據,證明房屋的確為自己出錢購買。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提供的證據的效力低于房產證的證明力。且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婚后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李先生不服上訴被駁回,又要求再審。

  再審過程中,李先生將兒子和兒媳簽名捺印的一個證明提交法庭,證明中載明,產權歸李先生所有,李甲夫妻只是頂名。對于這個證明,李甲表示認可,而劉某則表示當時自己是在一堆購房合同材料上面簽字,至于這個證明材料的內容自己并沒有仔細看就簽名了。

  青島中院審監庭法官審理后認為,李甲和劉某簽名捺印的書面證明是二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實際上歸李先生所有。同時,還有李先生夫妻二人支付購房款和償還貸款的證據予以證明。最終,法院判決該涉案房屋歸李先生所有。

  【法官說法】

  青島中院審監庭法官蒲娜娜: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物權登記產生公示公信效力,但該效力僅是一種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記的物權人為該房屋的權利人,并不等于該登記權利人一定是真實的,該登記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為真正權利人時,可以推翻這種登記的推定效力,從而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法律也賦予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及請求確認權利的途徑,以期實現對物權的保護。本案中,各方簽字的聲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再審據此進行了改判。

  2 離婚協議房產過戶給兒子又反悔

  家住即墨的姜某和蘭某在2009年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雙方名下各一套的房產均歸到兒子蘭某某名下。但離婚后兩年時間過去了,蘭某一直沒有將房產過戶的意思,而且還給姜某發了一份撤銷贈與通知書,表明房屋不會過戶給蘭某某了。于是,姜某將前夫蘭某告上法庭,要求他盡快將房產過戶給兒子。

  蘭某在一審法院答辯時表示,離婚協議中將男、女各自的房產歸于蘭某某名下,是贈與問題,并不是財產分割協議,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另外,房屋真實產權人是蘭某父母,當時因孩子入學從形式上辦理的過戶手續,在離婚協議當中對該房產的處理,屬無權處分,蘭某的父母對此也提出了異議。蘭某的父母提出,房屋當時贈與兒子蘭某是為了孫子蘭某某上學方便,在贈與的同時保留了老兩口的居住權,因此提出了異議。對此,姜某表示房屋過戶后不會影響蘭某父母居住。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姜某和蘭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蘭某個人財產房屋一處過戶到蘭某某名下,不是贈與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調整,而受婚姻法的調整,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約束。雙方自愿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已超過一年,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另第三人已經將房產的所有權贈與給蘭某,其有權處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贈與具有法律效力。蘭某主張撤銷該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應當依法駁回,蘭某負有將房產過戶到蘭某某名下的義務。因此判決:涉案房產歸蘭某某所有,蘭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協助辦理過戶;第三人蘭某的父母在有生之年對以上房屋享有居住權。

  蘭某和其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過二審改判后,姜某申請再審。青島中院審監庭再審后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

  青島中院審監庭法官張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本案中的姜某與蘭某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處理系雙方自愿達成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蘭某的抗辯實質上是對財產分割協議的撤銷,但行使撤銷權已超過一年,法院審理過程中,也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蘭某的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蘭某父母與其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贈與蘭某,并進行了公證,隨后也將產權過戶登記在其名下,該贈與合同無論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均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存在法定的撤銷情形,因此贈與合同有效。蘭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其有權處分。同時一審法院處理時,也充分考慮了蘭某父母的居住使用權,判決結果公平合理。

  3 對離婚協議反悔提訴訟被駁回

  夫妻二人婚后16年協議離婚,兩人擁有4套房產,在離婚協議中,兩人的婚生子歸女方撫養,4套房子雙方各居住一套且只有居住權,并協議4處房產的產權均歸婚生子劉甲所有,待其成年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新買的車也歸女方所有。離婚協議經民政部門認可并登記在案。

  離婚后,男方劉某認為協議有些不合理,自己什么也沒有,房子、車子和孩子都歸了女方,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4套房產,并認為應該每人兩套較為合理。而女方張某則認為離婚協議是有效的,不應該更改。

  原審認為,劉某二人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處分的約定,能夠證明對涉案房產的處分屬于贈與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劉某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關于房產贈與的約定,對夫妻共同財產4套房子重新分割,依法有據,予以支持。判決二人每人兩套房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劉某和張某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經民政部門備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二人在離婚協議中達成的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能否單方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據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青島中院審監庭法官劉述明:依據《合同法》第2條規定,只要是基于身份關系達成的協議,無論是純粹身份關系協議(如僅僅解除婚姻關系并不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還是基于身份關系達成的有關財產處理的協議,均排除適用《合同法》,因此,協議離婚中的贈與不適用《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強調了此類法律約束力不同于一般贈與合同的約束力,是賦予雙方當事人不得反悔之較強法律約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對此類法律約束力又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未發現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就會判決反悔者敗訴,這也說明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具有不得反悔的較強法律約束力。

  4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逃不了

  夫妻為了躲避債務離婚,并把所有房產和車輛都歸到女方名下,男方則只承擔相關債務。遇到這種情況債權人高某無奈之下只能將夫妻二人均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欠他的200萬元債務。但被告人丁某則表示自己已經和前夫欒某離婚了,他借的錢自己根本不知情,也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和自己無關。

  高某表示,欒某與丁某共同經營拆借承兌和民間放貸業務,盈利購買多處房產和別墅,為逃避債務,雙方辦理假離婚手續,將兩處商品房和兩處別墅及奧迪轎車協議分割給丁某,債務由欒某承擔。僅憑兩人工資收入,無法購買上述資產。

  一審法院認為,欒某借高某200余萬元屬實,欒某和丁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因此,欒某向高某所借的9張銀行承兌匯票共200余萬元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丁某應當與欒某共同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欒某和丁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高某借款人民幣200余萬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丁某不服一審判決,要求改判駁回高某對丁某的訴訟請求。

  再審期間,高某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欒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用以證明欒某將財產轉移給丁某,債務由欒某負擔,屬于假離婚逃避債務。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賬戶,證明欒某通過丁某賬戶進出資金達到上千萬。

  青島中院審監庭再審查明,欒某和丁某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為:婚生子歸女方撫養;四套房屋和一輛車歸女方和孩子所有,一輛車歸男方所有。家庭債務、銀行貸款由男方負擔。法院認為,當事人訴爭焦點在于:丁某對本案債務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中,欒某于2014年4月27日出具借據時,欒某與丁某夫妻關系尚存續,從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往來憑證看,自2013年至2014年期間,欒某通過丁某開立的賬戶多次往來借貸資金,因此丁某對于民間借貸的事實是應當知道的。欒某與丁某于2014年6月25日協議離婚時,將四套房屋和一部車分割給丁某,欒某僅保留一部車,并承擔一切債務,兩人在婚姻關系解除時,將絕大部分財產分割給丁某,明顯導致欒某清償債務能力的減損。據此,青島中院審監庭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由丁某和欒某共同償還債務。

  【法官說法】

  青島中院審監庭法官魯宇:本案涉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對此,應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夫妻雙方是否有舉債的合意、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存續狀況、是否惡意逃避債務等綜合判斷認定。本案中,第一,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所規定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情形;第二、欒某通過丁某開立的賬戶多次往來借貸資金,因此丁某對于民間借貸的事實應當知道;第三、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方案,導致欒某清償能力明顯減損,有逃避債務嫌疑。綜合上述分析,本案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數字 2016年全國法院 審理離婚案近140萬件

  2016年,全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139.7萬件,民政部門登記離婚346萬對,涉及近500萬個家庭,約1000萬當事人。今年3月,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說,加上雙方當事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每年受離婚影響的人至少超過5000萬。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新時期和諧家庭建設,找準問題、深析原因、廣尋良策、整合力量,積極挽救婚姻,維護家庭穩定,為家庭安樂祥和、國家長治久安、我國“五位一體”建設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

  據新華社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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