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玉凡 李珍 通訊員 徐麗麗 報道
半島都市報6月10日訊 9日,即墨市法院發布一起保險公司向“酒駕”釀事故的被保險人追償理賠款的案件。“酒駕”司機王某某被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追償已賠付給傷者的各項損失1.5萬余元。
2014年11月,即墨市民王某某醉酒駕駛車輛沿遼河一路行駛,與騎電動車的索某某相撞,導致兩車損壞、索某某受傷。經即墨市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醉酒駕車是引發事故的全部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因王某某在某保險公司即墨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索某某遂將王某某及某保險公司即墨支公司起訴至即墨市人民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定索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均未超出交強險各分項的賠償限額,故判決某保險公司即墨支公司賠償索某某1.5萬余元,某保險公司即墨支公司履行了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即墨支公司將追償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遂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賠償1.5萬余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1.5萬余元。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劉青鶴介紹,某保險公司即墨支公司系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賠償給索某某的理賠款由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支付,且某保險公司即墨支公司已將理賠權轉給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故某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有權向王某某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編輯: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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