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潘立超 通訊員 李阿欣
近期,平度法院少年審判庭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本案中,學校的安全教育不夠、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學生亦存在主觀過錯,法院判決各方按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課間活動,小學生摔下教學樓
應某是平度市某小學五年級學生,一天課間活動結束后,回到位于四樓的教室時,因座位外有其他同學阻擋,應某便從后面課桌上跳回座位,在跳的過程中踩到桌子邊未站穩,不慎從四樓無護欄的窗戶摔出,所幸在墜落過程中被樓下樹木接擋,未造成生命危險。但摔傷導致應某多處骨折,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花醫療費若干。后應某將學校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學校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負有安全管理、教育職責,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不夠,學校設施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導致原告受傷。雖然原告受傷后,學校及時采取了相應救助措施,但仍對原告的損害負有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應某違反紀律踩著課桌回其座位致其摔傷,自己有較大主觀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根據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學校賠償應某17萬余元。
法官提醒:未盡義務應賠償
小學生的年齡大多數在十二周歲以下,他們思想活躍,活潑好動,因其心智發育不夠成熟,考慮問題不夠全面,對事物的認識、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及對身體的自我掌控能力均較差,故要求學校和教師對該群體的學生要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有義務制止他們明顯的危險行為,如在危險的地方玩耍、以危險的方式游戲、以危險的手段玩笑等。學校作為在校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教學活動的設施設備及管理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學生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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