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王濤 報道
半島都市報5月21日訊 某日中午,萊西的王某與崔某、李某三人在崔某處吃飯,三人在喝了一斤白酒后,王某又喝了兩瓶啤酒。當天下午5時30分許,三人又約被告莊某及其妻子吃飯,期間,王某與崔某、李某三人喝了二斤白酒,被告莊某自己喝啤酒,喝酒期間相互之間無人勸酒,后莊某與其妻先行離開。
當晚因王某喝多了,崔某、李某一起將王某送回家,王某妻子見王某喝多了便讓崔某、李某等會再走。不久便聽到王某嘔吐,其妻見王某嘴皮發紫,便叫車與崔某、李某等一起將王某送醫院搶救,后搶救無效死亡。經萊西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王某系醉酒狀態下嘔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2013年2月5日,原告與崔某、李某分別達成和解協議,崔某付給原告人民幣17000元,李某付給原告人民幣13000元。原告與被告莊某協商未果,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莊某補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
本案中,死者王某本人過量飲酒與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關系,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險性,沒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過錯,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其他幾名共飲者與死者王某飲酒,由此產生了注意義務。崔某、李某在發現王某喝多的情況下,護送其回家并加以照看,在其狀況惡化的情況下又及時送去醫院搶救,二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二人與原告達成了和解協議,故原告亦不再追究。而被告莊某與崔某系朋友關系,與死者王某并不相識,因崔某向其借錢而勸其與王某一起進餐,席間被告莊某并未向王某勸酒,且被告提前退席,故被告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安全注意義務誰承擔?
本案審理的關鍵在于被告莊某對王某死亡結果是否有主觀過錯和客觀的侵害行為,其死亡結果與被告共同飲酒行為有無因果關系。
法官認為,醉酒作為一種原因自由行為,飲酒人在醉酒以前處于清醒狀態,其對是否應當飲酒及飲酒量多少有完全判斷和控制能力的,即是否陷入喪失控制和判斷能力的狀態完全由飲酒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同時,因為“醉酒”作為一種生理現象,是否“醉酒”無法完全通過外在行為來判斷,而勸酒人對飲酒人醉酒后是否能繼續飲酒及還能飲多少酒無法準確知曉。因此,飲酒人的安全注意義務更多地應當由飲酒人在飲酒或醉酒前自行承擔。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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