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 住房城鄉建設部19日就《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我國首個住房租賃和銷售法規的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規定,租賃住房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形式的住房租賃合同,規定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租賃住房。為穩定住房租賃關系,保護租賃雙方權益,征求意見稿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權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規定。
征求意見稿還對住房銷售在銷售條件、銷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規定,特別是強化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房行為的監管。
房地產中介作為服務行業,在住房租賃和銷售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見稿對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也作了具體規定,包括規范機構設立和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房源信息發布、規范收費行為、明確從業禁止行為。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注重保護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強化住房租賃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包括實行實名交易制度,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實行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強化政府服務,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征求意見稿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住房的,取得預售許可后,應當在十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及每套住房價格,并對外銷售。
根據征求意見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其一,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其二,未經出租人同意將住房轉租或者出借給他人的;其三,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結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其四,利用租賃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制圖/張懷博
■延伸 條例多角度 落實“房住不炒” 《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專家表示,條例將填補我國住房租賃、銷售、經紀等法規領域的空白,并通過行政法規多角度落實“房住不炒”。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說,要真正實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必須加強立法,而條例出臺的意義在于讓住房法律具體化,法律要靠行政法規來完善和具體落地。
專家認為,加快住房租賃市場立法,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是解決目前住房租賃和銷售中存在的當事人權益保障不充分、市場秩序不規范、監管制度不完善等問題的重要舉措。同時,這體現了國家政府機關堅持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提高立法質量、實現良法善治的決心。
在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加快住房租賃市場立法,加快機構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加強住房市場監管和整頓,規范開發、銷售、中介等行為。今年初,國務院將住房租賃市場立法作為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 據新華社
■解讀 黑心開發商和中介將受罰 住有所居才能安居樂業,但不論買房還是租房,總會遭遇種種“煩惱”,被中介忽悠,遭遇開發商捂盤惜售,房東隨意提價、隨意攆人……住房城鄉建設部19日就《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回應了百姓買房租房中最關心的問題,直擊原有住房租售市場中常見的一系列“痛點”。
租金規定變透明
扣留押金或被罰 如果能開心租房,年輕時何必早早背負巨大的買房壓力?可問題是,租房中遇到房東隨意提價、“一言不合”就被趕、押金說扣就扣的情況并不少見,這房租得有點“艱難”。針對這些租房“亂象”,意見稿提出,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意見稿強調對住房租賃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負法律責任和義務的界定,特別注重對承租人的保護。”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說。
意見稿提出,出租人扣留押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穩定長租被鼓勵
具體責任落到位 要使租房成為人們推崇的生活方式,建立長期而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是必要基礎。如何保障良好的租房環境?如何建立穩定的租住關系?當前個人租賃現象多怎么辦?意見稿一一做了明確。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的標準。
——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國家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企業依法享受有關金融、稅收、土地等優惠政策,可依法將住房租賃相關收益設立質權。
賣房“挖坑”要受罰
中介“禁區”全覆蓋 買房“陷阱”防不勝防:有捂盤惜售、散布漲價謠言的“炒作”;有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的“欺瞞”;有捆綁搭售、分割拆零銷售的“變相要價”。
意見稿明確列出了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禁止行為,并對“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銷售行為”進行了“兜底”覆蓋。如果開發商在利益誘惑下踩了“紅線”怎么辦?意見稿明確,依法可以暫停合同網上簽約權限;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炒賣房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賺取差價、違規提供購房融資等住房租售市場上的“亂象”,中介或為始作俑者,或推波助瀾。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副會長柴強說,意見稿對執法檢查中常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全覆蓋,并規定了給予暫停合同網上簽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針對近年快速發展的住房租賃、銷售網絡平臺,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平臺對信息真實性承擔的相應管理責任。諸如鏈家等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其網站發布信息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諸如58同城等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信息發布者的身份進行審核和登記。 據新華社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