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訊員 劉力銘 時滿鑫 報道
半島都市報5月3日訊 5月3日上午,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實施兩周年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行政審判白皮書)和2016年以來行政審判部分案例。據了解,2016年,青島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5638件,同比增加20.2%,其中中院受理1324件,同比增加67%。
2016年青島全市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888件,同比下降9.2%,立案登記制帶來的案件大幅增加狀況已趨于緩和。因新行政訴訟法將審級上提,中院一審行政案件大幅增加,2016年中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84件,同比增加33.1%。全市一審行政案件分布于40多個行政管理領域,并出現了救災撫慰金發放、代履行決定等新領域新類型案件。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案件、行政協議類糾紛、一并解決民事爭議和一并審查規范性文件等新類型案件紛紛出現,行政訴訟調整行政管理領域的廣度和深度大大拓展。
2016年,青島全市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850件,結案率98.7%,結收比創歷史新高。其中,實體判決率進一步提高,在2016年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1031件,同比增長31.6%,實體判決率36.2%,和解撤訴率明顯下降,在2016年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以撤訴方式結案896件,行政賠償調解案件3件,占結案總數的31.5%。行政機關敗訴率仍呈上升趨勢,在2016年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342件,占全年結案總數的12%,總體敗訴率較2015年的8.6%明顯上升;占實體判決結案數的33.2%,實體判決敗訴率較2015年的31.2%略有上升。2016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案件數1274件,開庭案件數2065件,負責人出庭率達61.7%,較2015年上升了37.1%,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明顯提高。
■案例1
侵權事實不清
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 被告所作處罰決定認定如下事實:原告經營的鞋盒上標有“鶴山市意利高鞋業皮具有限公司”和“廣東省鶴山市意利高鞋服皮具有限公司”的字樣及使用“LEONARDO DI GASUN”“利奧納多”“LEONARDO DI GASUN及圖像”等注冊商標的鞋共1242雙和23只,總經營額是1356584.3元。未標注生產廠家等信息的“LEONARDO DI GASUN”“利奧納多”“LEONARDO DI GASUN及圖像”等注冊商標鞋共842雙和23只,現無法認定。依據相關規定,對原告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1242雙和23只;罰款1356584.3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對于其扣押的鞋子是否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未依據其所取得的證據作出明確判斷。被告并未依法查明涉案男鞋標注的商標特征與注冊商標的特征是否完全一致及原告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取得商標權人的許可等事實,沒有將法定要件事實作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被告即將其扣押的鞋盒上標注有上述生產廠家信息的鞋子定性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作出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法院據此判決:一、撤銷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2
出海捕撈海蜇遇難
街道被判承擔相應職責 徐某某之夫陳某是“魯城漁60326號”漁船的實際經營者。2013年8月9日,陳某帶領10名船員出海捕撈海蜇,次日發生漁船翻扣事故,致使陳某等2人死亡、9人失蹤。8月23日,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作出《青島魯城漁60326“8.10”重大風災翻扣事故調查報告》,該報告認定:一、突發大風是漁船翻扣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二、裝載不合理是漁船翻扣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綜上,2013年8月10日“魯城漁60326”號漁船翻扣事故是一起因大風引發的自然災害事故。事故發生后,徐某某向河套街道辦要求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撫慰金,河套街道辦告知徐某某其要求不屬于信訪部門受理范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1、陳某所遭遇的是自然災害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所規定的“事故災難”,可以參照該條例開展生活救助。徐某某作為死亡船長陳某的妻子,符合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撫慰金的條件。2、《青島市財政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四)區(市)民政部門審批。”因此,二被告對于發放自然災害救助撫慰金均承擔相應的職責。法院據此判決高新區社會事務局和河套街道辦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徐某某要求發放救災撫慰金作出行政行為。
■案例3
醫療機構不能從
個人處購買藥品 被告李滄食藥局經調查查明,原告某社區衛生服務站從個人處購進藥品,且在未履行驗明、核實供貨單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藥品合格證明等有效證明文件的義務,亦未妥善保存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復印件,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遂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1918.51元,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兩倍的罰款783837.02元的行政處罰。原告對此不服,向被告青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青島市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處罰決定。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相關法規,醫療機構應從具有資質的企業購進藥物且履行查驗、保管資料義務。本案原告從個人處購進藥品,且未對供貨方的經營資質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查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李滄食藥局對其予以處罰并無不當。
■案例4
未經審批擅自占用土地
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 被告平度市國土資源局在巡查時發現平度市園藝總場區域存在非法占地行為。2015年7月下旬,被告對原告違法占地行為進行調查、現場勘測。查明,原告于2000年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非法占用平度市園藝總場土地432平方米建設房屋。2015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原告未向被告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2015年7月29日,被告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王某某處罰如下:1、責令你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非法占用432平方米的土地退還權屬單位;2、沒收在非法占用4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2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3、對非法占地處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共計罰款人民幣6480元。2015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依法送達了平(土)罰字[2015]67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生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5
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應受到行政處罰 2014年10月16日,原告單位負責施工的福州路萬科中心項目1#及裙樓幕墻工程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杭州贏天下建筑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員工李某某死亡。事故發生后,原告并未將該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且在被告青島市市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詢問時,隱瞞上述安全生產事故,故被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青島市政府作出維持上述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作為涉案項目的獨立承包方和施工單位,原告對其承包的工程應承擔安全生產的管理責任和義務,對已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如實上報。現原告公司存在不及時上報并瞞報的行為,被告對其處罰結果正確。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6
4學期未修滿學分
大學作出退學決定合理 原告吳某某系被告中國海洋大學2010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學生,該專業要求學生在四年內最低完成164個學分,而原告僅完成118.5個學分,兩次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共計有3個學期所修學分不足12學分。2014年9月25日,原告申請到試讀機會,但在試讀期間仍未修滿12學分。2015年5月26日,被告以“一學期修課取得學分不足12學分情況累計已達4個學期”為由對原告作出退學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中國海洋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的規定,原告在校學習期間有3個學期取得的學分不足12學分,連續兩次轉入下一年級學習,在申請試讀的一學期內仍沒有取得12學分,已符合上述規定關于退學的條件,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7
未取得規劃許可建房
屬于違法建設 涉案房屋位于萊西市水集街道戰家村沽河大道東側果園內,由原告戰某某等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建造,該房屋所在地屬于萊西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范圍。2014年6月13日起,被告萊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原告建房行為進行查處,多份調查筆錄均證明原告建設的房屋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手續。根據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涉案建筑的估算總造價為277000元人民幣。經告知、聽證程序后,被告作出西城執罰字(2014)第0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原告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涉案建筑未取得相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手續,屬于違法建筑。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被告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限期原告拆除違法建筑,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即27700元人民幣的罰款,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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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