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杭州隊的當家圍棋國手連笑,5月2日早上搭乘G19次高鐵從北京南到杭州東,但剛上車后就被列車員告知,他購買的一等座無法就座,必須換到另一車廂的二等座。而理由是:換車了,一等座已經滿座,并表示:“已經沒有別的解決辦法,不想坐就站著吧”。連笑表示,“當時乘務員態度不是很好,因為是臨時通知,自己猝不及防,鐵路部門給出了兩個解釋,要不選擇退票或改簽,要不選擇鐵路部門的差價補償。”(5月3日澎湃新聞) 從鐵路運輸服務合同角度來看,“強制降座”是一種“沒有充分履行合同約定”的明顯違約行為。然而,相比“違約”行為本身,更令人感到遺憾和難以接受的是,鐵路部門對于這一違約行為的回應——不僅沒有提前向旅客告知“一等座已經滿座”,并表達應有的歉意,而且面對旅客不滿,還以“不想坐就站著”這樣傲慢不遜的言辭回應。同時,對于“強制降座”可能給旅客造成的損失和相應賠償,鐵路部門也只字未提,而僅僅簡單只給出“退票或改簽,差價補償”等選擇。
如此蠻橫霸道的回應,不僅是一種惡劣的鐵路服務,而且也是不合乎相關法律要求的。如依據《合同法》中有關客運合同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016年中國鐵路總公司曾宣布開展“鐵路客運服務質量年”活動,強調“要讓廣大人民群眾更加安全、方便、溫馨的出行”,“全面提高鐵路客運服務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技能”。這種語境下,就鐵路部門自身的服務承諾來說,上述簡單粗暴的“強制降座”事件是完全不應該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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