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5月2日,市人社局下發《青島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新規”),明確了開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準入“門檻”,并明確規定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等五種情形不予批準辦學。新規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新規明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用于教學的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等固定資產應不低于300萬元(不含征地建設費用),流動資金不少于100萬元。辦學規模方面,新規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新規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職業或技能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
符合條件擬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向擬注冊地市、區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窗口提交材料。同意正式設立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正式批復,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予批準的,由行政審批大廳窗口工作人員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一)舉辦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關于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條件的;(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辦學資金的;(三)不具備規定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設置標準的;(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經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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