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潘立超 報道
近日,半島記者從平度市公安局同和派出所官方微信了解到,2017年4月11日,李某為了增加微博點擊率和關注度,利用“奧利超人”網名在新浪微博發布有關廣饒殘疾女子唱歌乞討的微博留言稱:我們這邊都是抓到人后將其打麻藥割掉四肢,然后控制賣藝。
4月13日,同和派出所民警獲悉后迅速行動,會同網警大隊在秀月苑將違法嫌疑人李某抓獲。經審查,李某對利用網絡虛構事實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李某被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五百元。
近日,貴州警方微博辟謠,真相大白。貴州公安官方微信稱:近日一則“四肢殘疾在貴州街頭賣唱女子被疑是15年前山東一失蹤女兒”的消息刷爆了網絡,貴陽警方、遵義警方第一時間聯動查找網傳當事人。遵義警方對視頻出現地”遵義市丁字口“周邊證據進行調查,并派員到貴陽市開展相關工作,確定聶某芝為視頻中賣唱的女子。
4月13日,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及家屬同意,貴陽警方對聶某芝采集DNA樣本,與山東牟某翠家屬進行親緣關系比對。4月14日,聶某芝的DNA分型與山東牟某翠家屬牟某軍和劉某英的DNA分型比對后,結果確認聶某芝與牟某軍和劉某英無親緣關系。
新聞的反轉表明,對于網絡上的一些說法,不能輕信。特別是在沒有搞清楚真相的情況下,不能隨意猜測和轉發。社會需要愛心,但愛心也需要尊重。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么責任?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散布或傳播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商業信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而言,根據《刑法》修正案(三)中的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