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法制辦日前發布《山東省禁毒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針對娛樂明星、演員、歌手等涉毒問題,意見稿明確,廣播影視、文藝團體以及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不得邀請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對前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不得播出。
違反規定,邀請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等,或者播出該類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影視作品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對邀請方、播出方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言人為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仍然播出商業廣告節目的廣告發布者,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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