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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晚9時許,城陽文陽路泰城路路口東100米處,城陽交警大隊機動中隊與轄區(qū)派出所20余名警力設(shè)點夜查。對過往車輛進行篩查,一輛黑色小轎車沿文陽路西向東行駛至夜查點處,被民警攔下檢查,司機下車后民警聞到一股酒味,將其帶到測試點,測試血液酒精含量為63.8mg/100ml。
據(jù)了解,司機姓黃38歲,個體經(jīng)商戶,暫住城陽區(qū)。當天傍晚,臨沂一個朋友來青辦事找到黃某聚會,于是,黃某駕車載朋友到流亭一飯店吃飯,喝完酒后,黃某朋友通過手機找了一名代駕,需要付代駕費80元,黃某嫌貴,還不如自己駕車送朋友回去,于是,飲酒后開車送朋友回賓館途中被民警查獲。
經(jīng)查,黃某曾在2008年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一次。黃某涉嫌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將面臨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nèi)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文/圖 城市信報記者 張林盛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