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將于3月15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的民法總則草案又有多處修改。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3月12日,各代表團對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普遍贊同草案修改稿,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
“好人法”條款也被稱為“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最早出現在去年12月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當時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焙螢椤爸卮筮^失”?見義勇為者如果真有“重大過失”,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條款怎么設計,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三審后這些問題成為討論焦點。
草案修訂稿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刪去此前的“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審議中,一些代表認為,這一嚴格規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但仍然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不利于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采納了代表意見,刪除了這一規定。這就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鑒于死亡日期的確定在保險理賠、繼承等方面至關重要,有代表建議強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性,鑒于此,草案修訂稿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據《法制日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