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孫桂東 報道
半島都市報3月3日訊 3月3日,青島市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家事審判工作和促進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近年來,青島法院受理的婚姻家事案件數量不斷增長,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5800件,市中院受理635件。
記者了解到,青島法院2015年共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11件,2016年共發放6件。發布保護令數量下降的原因是“自《反家暴法》實施一年以來,制止家庭暴力成為了全社會的共識,更多的受害人愿意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青島中院民五庭家事審判合議庭審判長劉琰表示:“很多離婚案件中,申請人起訴離婚的同時要求法院發布保護令,但通過法官向被申請人做工作,被申請人當庭表示不再家暴,申請人就會向法院申請撤回保護令。”
劉琰介紹,目前在婚姻家事案件審理中,案件數最多的就是離婚案件,其次是繼承和分家析產案件。離婚案件的原因也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從原來單一的感情破裂到現在出現的財產分配、家長干預等,還有就是近幾年老年人再婚后又離婚的案件也在不斷增加,從原來占全部離婚案件的10%增長到目前占到全部離婚案件的30%。這一部分老人離婚的原因也和財產糾紛以及子女反對等有關。劉法官建議老年人再婚之前要簽訂好婚前財產協議并做好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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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繼子女的贍養義務
不能因老人離婚終止 姜某與李某于1990年再婚,雙方婚后無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與前夫的孩子,跟隨母親李某與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李甲7歲、李乙5歲)。2014年姜某與李某離婚。2015年姜某訴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贍養費。李甲、李乙以生母李某與姜某已離婚,其與姜某無任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經多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認為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其繼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其生父母與其繼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判決與姜某形成撫養關系的李甲、李乙對姜某有贍養義務,李甲、李乙每月支付姜某贍養費。
法官點評:“家和萬事興”,贍養父母、孝敬老人是家庭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本案屬于子女拒絕贍養再婚老人的情形,面對老人再婚,有些子女往往因為面子、財產分配等問題而反對,進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因此,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兒女們干預老人再婚或不盡贍養義務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案例2
女方提出退婚
被判退還彩禮錢 2015年,田某與李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5年10月二人戀愛期間,田某購買20000元首飾并交付給李某某,并于2015年12月舉辦了訂婚儀式,田某之母按風俗給付李某某彩禮錢100001元。
期間,李某某懷孕。雙方準備婚禮期間發生矛盾,李某某未與田某協商進行中止妊娠手術。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彩禮及首飾亦未返還田某。田某起訴法院要求李某某返還彩禮錢及首飾。法院酌情判決李某某返還彩禮錢90000元,首飾不予返還。
法官點評:彩禮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到男女雙方的感情,成為婚姻的絆腳石和攔路虎,也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婚姻不是買賣,婚姻應當建立在雙方感情基礎之上,企圖通過結婚索取彩禮斂財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種情形下接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在審判實踐中,法院通常還會考慮接受彩禮一方有無懷孕中止妊娠等情形,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
案例3
對家庭付出較多一方
離婚時應予以補償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于2005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告張某某于2010年4月離家出走,后雙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婚生子女隨被告趙某某生活,撫養費均由被告負擔。原告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趙某某給付補償款。法院判決準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婚生子女由被告趙某某撫養;原告張某某給付被告趙某某經濟補償款20000元。
法官點評: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案張某某離家出走后一直由被告趙某某照顧家庭和孩子,為家庭付出較多,結合本案案情和當地生活水平,法院酌請判決原告張某某應給付被告趙某某經濟補償款20000元。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