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欒英杰 通訊員 于吉海 報道
半島都市報2月19日訊 近日,城陽環保分局召開轄區燃煤鍋爐企業會議,傳達了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執行的標準。明確了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的時間。要求轄區所有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必須按照《青島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淘汰,時限為2017年6月30日。
記者了解到,1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或其他燃料)機組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或優于燃氣輪機排放限值,即在相應燃料的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超過5、35、50毫克/立方米,較現行標準濃度分別降低75%、83%、50%;其他燃煤(或其他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或優于《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重點控制區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即在相應燃料的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超過10、50、100毫克/立方米,較現行標準濃度分別降低67%、75%、67%。
記者從城陽環保分局獲悉,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還可領取補助。通過改用清潔能源或采取其他熱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鍋爐的,按照所淘汰的鍋爐額定熱功率每蒸噸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通過高效脫硫、脫硝(含低氮燃燒)、除塵改造實現燃煤鍋爐超低排放的,每蒸噸按照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且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改造工程環保設施總投資額(包括工程土建、設備、建設安裝和分布式控制系統投入,額定熱功率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鍋爐的在線監測投入)的60%;但是,違規建設項目、2016年5月23日后通過審批的項目以及2015年11月30日前已淘汰的鍋爐,不享受超低排放補助政策。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