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為有效應對社會治安管理新情況、新問題,公安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記者發現,征求意見稿中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專家認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應當慎重,同時,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12周歲為界限,設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矯治和預防功能的干預措施。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四種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歲以上的;四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記者發現,在征求意見稿中,第21條規定則將現行規定中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四種人”合并成了“三種”,意見稿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二是七十周歲以上的,但是二年內曾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處罰或者曾受過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記者對比發現,此次意見稿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范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專家說法
對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作用非常有限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教授認為,這一修改是對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引發廣泛關注的“積極”回應。
不過姚建龍并不贊同該條款的修改。他認為,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建立了與《刑法》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相銜接的違法責任年齡制度,征求意見稿取消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拘留決定不執行規定,相當于取消了相對負違法責任年齡階段,將打破與刑事責任年齡的銜接匹配關系。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宋英輝認為,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是其心理行為偏常的外部表現,“對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確可以暫時隔斷他們與不良社會環境的聯系,在短時間內防止他們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但作用非常有限。”
姚建龍建議,宜將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干預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中剝離出來。宋英輝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以12周歲為界限,設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矯治和預防功能的干預措施,具體包括警察訓誡、改正計劃、轉入專門學校、對家庭監護監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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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