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潘立超
近日,市民張先生向半島反映稱,2月5號在西海岸新區長城花園3期通過瑪雅房屋中介買房子,最開始談的是房子價值67萬,并且簽了協議,結果到了當晚去交定金時中介說賣家不想賣了,中介發微信稱有人出到68萬,現在中介又掛出這個房子賣價68萬。而張先生已經向中介交了一個意向金1000元,覺得中介太不負責任了。而中介方的相關負責人趙店長表示,這個事是賣家反悔要漲價,關于意向金他可以退給張先生,但張先生不同意,目前雙方還在進一步調解當中。
交了意向金卻又漲價了 2月9日,記者聯系上張先生的時候,他對此事還是十分失望:“我們當時簽協議的時候都說的好好的,結果要準備交定金了,中介卻說賣家不賣了,隨后這套我看中的房子又在網上掛上了,賣到了68萬元,真的是很氣人,最開始的時候首付不大夠,我們一家人都在到處湊錢湊首付,結果賣家和中介說賣就不賣了,真是很讓人氣憤。”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資料記者看到,張先生在2月5日的時候與中介簽訂了一個購房意向書,上面寫的房屋總價是65萬,后來經過協商改成了67萬,但記者發現,這張購房意向書上只有張先生的簽字及中介的蓋章,并沒有賣家的名字出現,并且也寫了這1000元意向金交給中介,委托中介去爭取賣方的出售意向。在簽完這個購房意向書之后,中介并且也都把首付以及月供都計算好了,張先生在得到了中介近乎肯定的答復之后,于是就開始到處湊錢準備買房,結果就到了5日晚上準備交定金的時候,張先生又接到了中介的通知稱,有人準備出68萬元買這套房子,賣方不賣了。
意向書。
中介:可以退意向金 可是根據相關信息顯示,這套房子又在一些網站上繼續出售,并且標價為68萬,這讓張先生感覺是受到了欺騙,并且認為這份協議沒有任何對于中介方的約束:“店長說不賣給我們了,我們不能強買店長說不賣給我們了,我們不能強買,這中間到底是中介還是賣家在搗鬼,真的很難說……”因此希望能夠討要一個讓自己滿意的說法。
之前中介給的條子。
對于張先生反映的情況,記者聯系了瑪雅房屋中介的一位趙店長,趙店長表示,漲價的是賣方,與中介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因為賣家說要漲價,這個我也決定不了,客戶說交了意向金,我可以把這1000元的意向金退給他,但是這位張先生卻不滿意。出了這件事之后總部也已經找我約談,現在總部已經介入這件事情了。”當記者詢問賣家的相關情況時,趙店長表示不便透露。
中介漲價后的房屋。
律師:購房者簽訂協議時要分清概念 那么中介的做法到底有沒有責任呢?記者咨詢了山東文翔律師事務所的劉書峰律師,劉律師表示,根據張先生提供的協議內容看,這只是一份購房意向書,上面只有買方和中介的簽字以及蓋章,但是并沒有賣方的簽字,雙方在沒有交定金和簽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僅僅根據意向書的內容,中介負責代替買方與賣方溝通,而賣方有權利否決這份意向書,這只是一筆沒有做成的交易,中介需要把意向金退給買房者,而賣家的行為也是屬于商業行為,僅僅從這份意向書上來看,上面沒有賣方的簽字,因此與賣方也無關。
劉律師表示,購房者在簽訂相關購房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分清楚概念。意向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的說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意向金還沒有轉為定金之前,購買人隨時可以拿回意向金,但如果意向金轉定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價”,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只對購房價格、房屋狀況做了簡要約定,那么,當上下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其他主要條款產生分歧,并導致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上下家均不存在違約情況,交易的失敗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即不存在違約情形,則應當解除意向金轉為定金后的擔保關系,即退還意向金。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