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市質監局獲悉,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新版《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青島政務網等網站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于2月27日前反饋至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或者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和法制處。與2011年3月開始實施的《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在原版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條款細化和調整,對電梯的使用保養、檢驗檢測、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作出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大型游樂設施電梯應裝監控 記者對比兩個版本的條款發現,新的征求意見稿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內容。在電梯設置和使用方面,原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并未對視頻監控設施安裝地點作出明確規定。
新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以下三類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一)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二)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等;(三)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同時,還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物聯網等技術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遠程監控。
三部門實施電梯事故救援 記者對比新舊兩個版本發現,涉及電梯故障、安全事故的條款,新的意見稿明確了相關執行與責任部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委托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評估。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的,公安、消防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電梯事故救援處置。
意見稿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并安排相應的電梯應急救援值班人員,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實施現場救援。住宅電梯使用15年以上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確認已無法保證安全,且無改造、維修價值的應當報廢。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維修的,其費用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明確電梯銷售等相關責任 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而在新辦法意見稿中,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改為四年,延長了記錄保存時間。
意見稿中還規定,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驗明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等資質證明,禁止銷售無合法資質或者淘汰、報廢的電梯。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售后服務事項。(記者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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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24小時值班電話或受罰 1、以下四類情況,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一)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的;(二)電梯安裝單位擅自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電梯的;(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未配置使用監控系統的;(四)外地單位未按照規定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
2、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使用電梯運行費或者未按規定公布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罰款。
3、以下三類情況,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未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二)未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的;(三)未安排電梯應急救援值班人員的。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