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銳大眾 記者 賈瑞君 趙君
當前,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范和監管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突出存在,生產安全事故仍處于易發高發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簡稱《條例》)已于1月18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共6章49條,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等方面作了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鄉鎮可當場糾正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點在基層。”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坦言,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也最熟悉當地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但是鄉鎮基層的監管力量薄弱,并且缺乏監管手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難度大。為加強鄉鎮等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條例》在第四條明確要求,“鄉鎮、街道辦、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
“既然明確了鄉鎮等基層單位的職責,就要給與其監督檢查時可采取的相應措施。”石曉介紹,為了更好地發揮鄉鎮等基層單位的監管職責,《條例》在第三十三條還規定了基層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比如,“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
300人以上的高危單位應設安全總監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較大,是事故多發的領域,且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造成損害,還可能殃及周圍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慘烈的“8.12”天津港大爆炸,至今令人心有余悸。
為做好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重點規范,《條例》在第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不僅如此,《條例》還規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如果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未按照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等七種行為的,將“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將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安全教育從娃娃抓起。《條例》明確提出,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將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條例》禁止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該項規定,接受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從事危險性勞動的,將被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 誰都不愿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但是,一旦發生事故后該如何處置?誰來組織救援?
未雨綢繆,防患未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科學有效組織救援。
同時,《條例》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違反該項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