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于紅靚
12日,山東省住建廳印發《山東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程監管,根據工程進度4個節點確定房企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根據政策,新建商品房的預售資金將被戴上“金箍”,專款專用避免購房款被開發商私自挪用,大大降低了樓盤爛尾的風險。據悉,此舉將影響那些對資金鏈敏感的房企,不過這也更好地保障了購房者的利益。
■專用賬戶
不開專戶拿不到預售證 據了解,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按照辦法,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程監管,自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終止。房企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名錄內的商業銀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對應賬戶的原則,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賬戶應當按幢或者多幢開立,并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銀行、房企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開立監管賬戶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預售許可證。
■監管賬戶
交付和退還不經房企手 辦法還對預售資金收存作出明確規定。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價款。
購房者與房企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房企應當盡快進行預售合同網簽,同時根據合同相關約定,向購房者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存通知單》。購房人憑通知單將預售資金存入專戶后,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申請按揭貸款的,購房人將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后,并書面委托貸款銀行將發放的按揭貸款足額轉入監管賬戶。
房企應當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購房者,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當購房人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房款怎么退還?辦法規定,房企和購房人協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解除預售合同的,可到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撤銷網簽備案。符合規定的準予網簽備案,并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監管銀行按照解除通知單和生效法律文書,將監管資金退回購房人指定的個人賬戶或貸款銀行賬戶。
■控制節點
全程按照比例進行監管 以前一些房企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后,本應用于工程建設,但被開發企業私自挪用,造成工程難以為繼導致樓盤爛尾。為治理爛尾樓,2016年8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有關通知,根據爛尾樓盤的不同類型,分別給出了3條“處置路徑”。對于挪用預售資金造成的爛尾項目,可敦促開發企業籌措資金,恢復項目建設;對于企業自身無力實施的項目,可協調其他有實力的開發企業接盤,盡快復工并達到竣工交付條件;對于債權債務復雜、難以協調接盤的項目,可借鑒三聯彩石山莊項目的處理模式,按“購房者債權優先受償”的原則,通過司法途徑妥善解決。
此次辦法的實行,將更有利于從源頭上保證工程時效。據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保證商品房項目如期建設、按期交付的重要制度,是維護廣大購房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手段。
為加強監管預售資金的使用,該辦法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核發預售許可證時,按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面積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的乘積,確定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分為4個控制節點,當建成層數達到規劃總層數一半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60%~70%;當主體結構封頂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30%~35%;當單體竣工驗收合格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15%~18%;當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文件時,監管終止。房地產主管部門可根據房企信用狀況、資質等級等情況,適當降低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房企申請使用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節點提出用款申請。
按照山東省“從嚴掌控新建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鼓勵推行現房銷售”的要求,各地可提高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
■違規制約
不入專戶的可暫停網簽 房企出現違規行為時有何制約措施?辦法規定,房企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其他違反該辦法或者監管協議的行為,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預售合同網簽業務,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鏈接
省新規監管力度
比青島現行更嚴 2010年3月1日起,島城部分市區率先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2013年,這一制度在全市范圍內推廣開來。2013年5月15日,島城出臺《青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相關部門將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所交納的房款將直接存入監管專用賬戶,購房貸款也將直接發放到監管專用賬戶。并全程監督預售金,樓盤想用得提前申請。根據規定,該辦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根據規定,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撥付后,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的5%。開發企業使用重點監管資金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按照監管節點分別提供材料。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提交預售許可證明;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的,應當提交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主體封頂的,應當提交主體(結構)驗收證明;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提交《青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2014年7月31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并規定,開發企業應按照開發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申請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具體節點為: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30%的資金額度;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一半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50%的資金額度;主體封頂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70%的資金額度;通過竣工驗收的,可以申請不超過重點監管資金95%的資金額度;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的,解除監管。同時,按照上述工程進度和申請額度撥付重點監管資金后,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的5%。
如此看來,3月1日將適用的新規,在4個節點上對預售資金的監管力度上更加嚴厲,更有利于保障購房者的利益。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