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張?zhí)摌嫷恼{查表,讓拆遷戶憑空多出2000平米建筑物;兩名玩忽職守的干部,讓110萬元補償款流入私人腰包。日前濟南中院二審宣判一起案件,市中區(qū)商務局原副局長張家平和市中區(qū)工商聯(lián)原副主席李永剛因為在幾年前的文莊片區(qū)拆遷中玩忽職守,雙雙領刑。
只憑村支書一張嘴
測摸小組長就簽了字 或許,張家平和李永剛不會想到,在各自幾經職務調動之后,卻因為五六年前的一樁拆遷舊案坐上被告席。
2010年8月,被告人張家平、李永剛分別任濟南市市中區(qū)商務局副局長、市中區(qū)工商聯(lián)副主席,根據(jù)市中區(qū)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二人被借調至濟南市市中區(qū)文莊片區(qū)項目工程建設指揮部(下稱文莊指揮部)工作,張家平任指揮部第五測量摸底小組組長,李永剛任指揮部第四測量摸底小組組長,張家平所在小組成員還有朱某甲、邱某某及文莊村村委會成員潘某某等人,負責對部分文莊村民待拆房屋的調查、測量等工作。
8月18日,張家平、李永剛根據(jù)文莊指揮部的工作安排,對文莊村的部分地上建筑物進行測量摸底工作。二人在測量摸底工作中,未按工作程序要求到現(xiàn)場實際勘測房屋且在小組成員朱某甲、邱某某不場的情況下,片面依據(jù)時任文莊村支部書記吳某甲的口頭介紹,對并不存在的地上建筑物制作了房屋權屬人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虛構建筑物面積2000平方米。
2011年4月28日、5月9日,文莊指揮部以上述《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為依據(jù),為李某甲制作了《補償協(xié)議書》《房屋征收補償費報領表》。同年5月12日,上述建筑物補償款110萬元轉入李某甲的銀行賬戶,李某甲用于個人使用。
李某甲稱,在文莊片區(qū)拆遷過程中的一天中午,時任村支書吳某甲將其叫到辦公室,當時辦公室里已有五六個人,吳某甲讓其在一張空白調查表上簽字,調查表上填寫的房屋是虛構的,其通過吳某甲幫助造假,得到了上述房屋拆遷補償和獎勵款項共計110萬元,全部用于個人使用。
不僅不到現(xiàn)場核查,還擅自代他人簽名 測量摸底小組組長,這個“小組長”是干什么的?手中有多大的權力?肩上又擔著多大的責任呢?
《文莊片區(qū)項目工程建設指揮部工作分工》等證據(jù)顯示,測量摸底工作組各小組長負責本小組的測量摸底工作,確保入戶測量順利進行,并做到測量數(shù)據(jù)真實有效。文莊片區(qū)指揮部的建筑物拆遷補償工作組負責與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交驗房屋,拆除建筑物整平場地,并將有關資料報送審計組;審計組對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履行審計職能。
其中,房屋摸底調查表尤為重要,它是與被拆遷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及向其撥付補償款的主要依據(jù)。
時任村支書吳某甲稱,2010年8月18日,張家平、李永剛在沒有經過現(xiàn)場測量的情況下,為李某甲名下的房子制作了調查表,當天測量組成員朱某甲、邱某某未在現(xiàn)場,李某甲根本沒有表上記載的房屋。
測量工作的流程是由村委人員帶領測量人員到現(xiàn)場丈量房屋,被測量房屋使用人對測量結果無異議后,先在《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上簽字認可,再由小組成員和組長依次在測量表格上簽字。但同為測量摸底小組成員的朱某甲和邱某證實,2010年8月18日制作的“房屋權屬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上,“調查人”處“朱某甲”和“邱某某”的簽名均不是二人本人所簽,他們也未曾給李某甲測量過房屋。這些簽名是怎么回事?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鑒定書顯示,“調查人”處簽名字跡“朱某甲”是李永剛書寫形成,而“審核人”處簽名字跡“邱某某”是張家平書寫形成。也就是說,李永剛和張家平二人不僅沒有到現(xiàn)場核查,反而越俎代庖,擅自代別人簽了名。
一審獲刑后均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6月23日,事情過去數(shù)年后,張家平、李永剛分別在各自工作單位被抓獲。
濟南市市中區(qū)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的材料還證明,張家平在市中區(qū)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任職期間,因2012年至2013年期間的違紀行為,就曾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家平、李永剛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基本能夠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家平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李永剛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張家平和李永剛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濟南中院認為,摸底測量小組的主要工作就是進村入戶對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測量并制作調查表,該調查表經各方確認后作為拆遷補償?shù)闹匾罁?jù),后期補償均以該調查表為基礎,因上訴人張家平、李永剛等人在摸底測量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錯誤地制作了作為主要拆遷補償依據(jù)的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從而導致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原審法院認定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是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