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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射擊攤天津大媽獲刑三年半 上訴已獲受理

2017-01-05 07:31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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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0月趙春華被帶走后,她擺攤用的三輪車就一直停放在狹窄的胡同里。      趙春華舊照。



  因所擺射擊攤上的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天津市51歲大媽趙春華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近日,趙春華在看守所表示,不服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北區(qū)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趙春華的上訴。

  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

  天津市河北區(qū)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qū)李公祠大街親水平臺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

  趙春華被抓是在2016年10月12日22時左右。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fā)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據趙春華案相關鑒定書顯示,其涉案的6支槍形物能正常發(fā)射與之相匹配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BB彈,比動能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去年12月27日,河北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一再表示,對于擺攤時用的“涉案槍支”,母親并不知道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如果知道是槍根本不會去碰。

  該案二審代理律師徐昕向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提交趙春華案的“刑事上訴狀”,法院已經受理。

  上訴狀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是錯誤的。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上訴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趙春華被抓當天,共9家攤位因經營“槍形物”被警方查獲,13位攤主被警方抓獲,趙春華是其中之一。

  怕花錢曾想放棄上訴

  3日,在河北區(qū)看守所,趙春華在得知徐昕身份之后的第一句話是問:“北京的律師收多少錢?”通過與趙春華對話,徐昕得知,趙春華此前一直沒有決定上訴。

  “首先就是怕花錢。”徐昕說,趙春華最初一直追問徐昕上訴代理費,在確定徐昕為其提供的是法律援助之后才放心。

  趙春華親屬告訴記者,進入看守所之前,趙居住在天津河北區(qū)一間臨時搭建的七八平米出租屋內,月租金300多元,屋內只有一張床、一個桌子和一臺老式電視機。據其親屬介紹,趙春華來自內蒙古,3年前來到天津,最初在一家工廠做飯。去年8月份剛以2000多元的價格從別人手中接過氣球射擊攤,這成為趙春華的唯一營生。經營兩個月,趙春華每個月能獲得2000多元的收入。

  

  ■焦點1 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威力?

  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臺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有多大的威力?軍事專家朱江明向記者解釋,這一標準的槍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膚不會有破損性傷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會有傷害,“基本上專業(yè)乒乓球選手發(fā)球都比這一標準威力大,業(yè)余選手扣球也會比該標準威力大”。

  一位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1.8焦耳/平方厘米是彈丸擊中人體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傷的臨界值。

  公安部2001年發(fā)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曾明確,對于不能發(fā)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曾有研究稱,根據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朱江明稱,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著在射擊人體時能傷到皮膚以下的組織,造成所謂的皮外傷。

  2010年出臺的規(guī)定將標準收緊,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為1.8焦耳/平方厘米。

  ■焦點2 目前槍支鑒定標準是否過低?

  專家認為標準太低,給孩子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近年來,仿真槍、玩具槍被鑒定為真槍的案件頻出,在趙春華案之前,福建少年劉大蔚因購買20支仿真槍被判處無期徒刑,引發(fā)社會對槍支鑒定標準的關注。

  朱江明認為,當前標準確實太低,導致的問題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槍和真槍的界限,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鑒定為槍,“如果把真槍的界限定得太低,普通人會太容易犯罪,給小孩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上述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之所以制定這一標準,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槍支的管理,其實管理仿真槍的目的不在于它能實際產生多大的殺傷力,而是因為我國是全面禁槍的國家,防止利用仿真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犯罪分子拿著跟真槍相近的仿真槍實施搶劫等行為,老百姓槍支知識很少,不容易識別。

  不過該人士也表示,目前規(guī)定的槍支鑒定標準確實較低,有修改的必要,同時要加強法律宣傳,讓更多民眾知道涉槍的相關規(guī)定,以免實踐中頻繁出現因不知情而購買玩具槍或仿真槍,最終獲刑的案例。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認為,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僅相當于軍用槍支動能標準1/154。相應的,我國香港地區(qū)的“槍械”認定標準是內地的4倍,我國臺灣地區(qū)與日本的認定標準為內地的10多倍。   據《新京報》

  假槍真罪首案當事人:

  “如果擺槍攤違法,

  應該從源頭抓起”


  看到天津大媽擺氣槍攤射氣球被判的新聞,43歲的王國其有著別樣的感觸,因為他正是“假槍真罪第一案”的當事人。

  2009年10月,王國其在廣州一德路玩具市場賣仿真槍被警方帶走。此后的日子里,他因“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坐了四年牢。但最終,他被宣判無罪。2016年10月17日,他收到了43萬余元的國家賠償。

  王國其向記者表示,他關注到天津大媽趙春華因擺氣球射擊攤被判三年六個月一事。“你說一個老太太持有槍支,有可能嗎?那生產玩具槍的商家就是生產軍火了。”他表示,即使現在回到了河北邯鄲老家,也經常看到在公園里有人擺賣這種射擊氣球攤。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當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寫明了不起訴王國其的理由。檢察院稱案發(fā)期間,國家對槍支的鑒定有兩個標準,即公安部于2001年8月7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及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后者對槍支的認定范圍比前者要寬泛數倍,且實施時并沒有廢除前者。一直到2010年,前者才廢止。從有利于被起訴人的原則出發(fā),王國其案應該適用2001年公安部規(guī)定,不應認定涉案的槍形物為槍支。因此,檢察院認為王國其沒有犯罪事實。

  但是,天津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發(fā)生在2011年修訂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公布之后。王國其個人認為,按照最新標準,趙春華的情況就很難說了。

  王國其表示,如果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這個標準來執(zhí)法的話,就應該從源頭抓起,從生產商抓起。“有生產就是違法,大家也賣不了,這樣也不至于有這么多無辜的人。” 據《華西都市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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