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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記者 李珍
十年前,因為一個好點子,走上創業之路,十年后,卻因念歪了創業經,犯下重罪,身陷囹圄。2014年,經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蘇立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由其親手建立并苦心經營的榮成某綠色建材有限公司也被判罰金一千一百五十四萬元。同案的其他3名被告人托尼、鄭雨、柳一波也分別被判處刑罰。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同年12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5年6月23日,因被告人提供廢物許可證給他人辦理廢塑料通關使用的漏罪被發現,青島市檢察院以走私廢物罪,對被告人鄭雨、蘇立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法院審理之中。
三十而立求創業 2003年,正值而立之年的蘇立因精明能干,已經在天津一家大型國企做到高級管理層,春風得意的他不僅事業成功,家庭也很幸福美滿。本來一直對自己的生活很滿意的他卻在一次飯局后改變了人生軌跡,最終因一時財迷心竅而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
2003年春節剛過,蘇立參加了一個朋友聚會,在飯局上,他認識了一位加拿大籍華人鄭某某,從對方那里得知,現在最好掙錢的生意就是利用廢材料再加工后生產綠色建材,不僅成本低利潤高,而且很有前景。蘇立聽后表示很有興趣,但身為國企高管,恐怕做不了。鄭某某馬上說,現在國企高管也是拿工資,不如自己開公司。
經過深思熟慮以后,蘇立憑著多年的外貿經驗和敏銳的市場嗅覺,毅然離開原供職的天津某國有大型企業,決定開拓自己的一番事業。
2003年5月,他借用加拿大籍華人鄭某某的身份,出資在榮成注冊成立了一家外商獨資企業——某綠色建材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主營新型建筑材料的生產和銷售。公司成立后,他通過從國外進口紡織品廢料,開始進行綠色建材的生產加工。
2004年,為公司在國外開辟貨源的加拿大籍華人托尼從加拿大朋友那里了解到一個對公司發展具有決定性利好的消息——可以用尿不濕廢料制作水泥模板,質優價廉。蘇立得知這一情況后,馬上意識到這一產品一旦投產,將具有很好的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于是,他一方面委托托尼負責在國外尋找尿不濕廢料貨源,一方面開始嘗試將進口來的尿不濕廢料及邊角料中的塑料融化并制成塑料板材或再生塑料顆粒出售。靠著這個成本低利潤高的好點子,蘇立的綠色建材生意蒸蒸日上,公司取得了很大的發展。
為提高利潤,偷逃關稅 2005年,受海運費漲價、美元貶值等因素的影響,原料成本增加,公司的效益受到了一定影響。為避免企業效益滑坡,蘇立決定從尿不濕廢料及邊角料20%至30%的進口稅率上做手腳。為達到少繳關稅的目的,他開始向海關低報進口價格,偷逃關稅。
為避免這一走私行為曝光,有著豐富外貿經驗的蘇立又布下了更大的洗單“棋局”。他先是通過托尼,出資在美國加利福尼亞成立了一家名為Greensheet的國際公司,以便取得中國商檢境外發貨人的資格,便于到境外商檢公司報驗。成立這家公司的另一更深層目的,則是通過將發貨商變為這家所謂的外國公司,來應對和解決低報價格導致的部分款項無法正常付匯出境的難題。
此后,當托尼每次聯系好采購交易后,蘇立都要與托尼實際負責的Greensheet公司簽訂一個“自己賣自己買”的虛假進口合同,將向海關申報的進口價格作低,并用報關單通過正常的付匯渠道向Greensheet公司支付低報部分貨款。而其他貨款及運費、商檢費,他則按照當天國內匯率將款項折成人民幣,轉到以前同事的國內賬戶,并由后者通過其在香港的公司賬戶對外支付到Greensheet公司。托尼在國外拿到全部貨款后,再轉賬支付給提供廢料的工廠和海運公司等機構,最終完成采購交易,使貨物順利入關。
鋌而走險逐暴利 經過精心布局,蘇立把進口這些貨物的申報價格全部保持在每噸100美元的價位上,使公司的經營成本大幅下降。其中,尿不濕邊角料因塑料成分比較高且雜質較少,采購價格平均每噸在200美元左右,加上國外運費和國外商檢費用,每噸成本原本在300美元以上,采取低報價格報關的經營策略后,每噸可少報200美元~300美元,偷逃關稅高達60美元~90美元。而即使是國外工廠免費處理的高雜質尿不濕廢料,蘇立也要將原本120美元~130美元的國外運費和境外商檢費用調低10美元~20美元再行申報,以牟取最大利益。
在這期間,蘇立因身體原因,逐漸退到幕后,并將在工廠負責生產和銷售的妻弟、新西蘭籍華人鄭雨拉進走私的生意當中。受高額利潤的誘惑,鄭雨將公司這種非常規經營模式完全承繼下來,繼續鋌而走險,在走私犯罪的道路越滑越深。
鑒于托尼在這門“生意”中的重要作用,為籠絡人心,2009年,蘇立將某綠色建材有限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托尼,并決定自2010年每年將公司的利潤按蘇立、鄭雨、托尼每人30%的比例進行分紅,其他10%留作公司經費。
至此,一個由托尼負責在國外采購、組織發貨,鄭雨負責通關、生產、銷售,蘇立負責決策的走私犯罪鏈條緊密地接合在了一起。然而,這看似一本萬利的好“生意”還是露出了馬腳。
由于進口尿不濕廢料及邊角料的申報價格過低,引起了海關人員的警覺,并對蘇立的建材公司提出了異議。蘇立一方面向海關作出了尿不濕廢碎料均為廠家無償提供的解釋,一方面發郵件讓托尼幫忙制作虛假協議,以證明尿不濕廢碎料均是由美國紙尿褲生產商KC公司無償提供。
不惑之年陷囹圄 盡管蘇立百般設計投機鉆營,但如意算盤最終還是在海關嚴格的稽查下徹底破滅了。
2013年6月6日至7日,包括蘇立、托尼、鄭雨以及其公司財務主管柳一波在內的4人分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刑事拘留。經青島海關緝私局的全力偵查,證實該公司自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間,分別從澳大利亞、美國報關進口尿不濕廢碎料412票,共計2.95萬余噸,偷逃稅款人民幣1153萬余元。
該案經青島市人民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青島市中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單位榮成某綠色建材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154萬元;判處被告人蘇立有期徒刑十二年,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托尼、鄭雨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驅逐出境;判處被告人柳一波有期徒刑五年。
廢物進口許可證不能出借 上述案件正在辦理期間,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煙臺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業務員王某分別主動到青島海關緝私局、榮成海關緝私分局投案。
該案經青島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青島市檢察院審查查明,2012年8月至11月間,王某為給煙臺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該公司沒有進口廢塑料資質的情況下,仍受領導指派,與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共謀,委托該貨運代理公司為其走私進口廢塑料。鄭雨、蘇立為給榮成某綠色建材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廢塑料不是本公司所進口,仍同意提供該公司廢物許可證給劉某辦理廢塑料通關使用。劉某使用該廢物進口許可證,從青島海關為煙臺某公司代理報關進口3票廢塑料,總計56.2噸,后由王某將走私進口的廢塑料在國內銷售牟利。
在青島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該院以走私廢物罪,對被告單位煙臺某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某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劉某、王某、鄭雨、蘇立提起公訴。
■被告人上訴 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榮成某綠色建材有限公司、蘇立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審宣判后,原公訴機關不抗訴,原審被告人蘇立以“2012年2月其退出公司經營,未再參與分紅,其不應對以后的走私數額負責;積極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愿補交稅款;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原審被告人托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其不是原審被告單位榮成某公司股東和直接責任人員;其未向榮成某公司出具銷售發票,公司自己偽造報關所用材料,其不構成走私犯罪”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原審被告人鄭雨以“其在走私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應系從犯;其獲利極低,歸案后認罪態度好,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原審被告人柳一波以“其系從犯、初犯,認罪態度好,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返還凍結在案其銀行賬款”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相同。關于上訴人蘇立所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相應辯護意見。經查,偵查機關提取的相關電子郵箱郵件、證人李某、童某、郭某等人證言、上訴人托尼、鄭雨的供述等證據均證實,蘇立謀劃并組織原審被告單位其他人員自2008年2月始,采取向海關低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尿不濕廢碎料。后期其雖不再參與公司具體業務,但其作為榮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參與公司決策,應對全部走私犯罪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應繳稅額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蘇立等人走私犯罪偷逃稅額達人民幣1153.53萬元,且系主犯,原審判決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適當。蘇立雖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但偵查機關未予查實。蘇立亦未補繳稅款。上訴人蘇立及其辯護人所提的前述上訴理由和相應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托尼所提的上訴理由及上訴人托尼的辯護人所提。經查,偵查機關依法提取的榮成某公司電子郵箱郵件、上訴人蘇立、托尼、鄭雨的銀行交易明細及蘇立、鄭雨、柳一波的供述均能證實,托尼系原審被告單位公司名義上的出資人,并按照公司盈利30%的比例參與分紅。為配合走私活動,托尼按照蘇立的安排在美國成立GS公司,該公司經營費用均由榮成某公司支付。在走私犯罪中,托尼負責以GS公司名義從境外采購尿不濕廢碎料,并進行商檢、安排發貨、接收貨款、通過互聯網電子郵箱向榮成某公司提供從境外發運貨物的相關單據。原審認定托尼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實施走私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托尼是否前往尿不濕廢碎料提供商所在地不影響其走私犯罪的成立。上訴人托尼及其辯護人所提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托尼所提的上訴理由。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應適用中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境內,就認為是在中國境內犯罪。本案中,托尼等人的共同走私犯罪所走私貨物系以中國為輸入地,致國家稅款損失1000余萬元,系在中國領域內犯罪,應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托尼所提前述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鄭雨所提的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相應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中,鄭雨負責原審被告單位榮成某公司的管理工作,并指使該公司職員徐某制作報關單據、安排上訴人柳一波支付低報的貨款,且其與上訴人蘇立、托尼按照相同比例分配公司非法盈利。上述事實足以證實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上訴人鄭雨及其辯護人所提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山東省高院認為,上訴人蘇立、托尼、鄭雨、柳一波及原審被告單位榮成某公司以低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尿不濕廢碎料,其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不能為滿足企業意愿而以身試法 在記者采訪時,青島市檢察院主辦案件的檢察官徐偉認為,在本案中,由于進口的貨物都是國外工廠生產的廢料,價格相對隨意不夠透明,進行走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但是正因為這種行為難以被察覺,走私者往往在投機心理的作祟下,一發不可收拾,走私數額不斷累加,最終會像蘇立一樣親手毀了自己的事業,還因為鋃鐺入獄連累了家人。而鄭雨、柳一波雖然只是公司領導決策的承繼者和執行者,但他們同樣在走私犯罪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辦案人提醒廣大企業從業人員,即使在當前就業壓力較大的情形下,也不能為了滿足企業領導的意愿而以身試法,最終害了自己。而對被告人鄭雨、蘇立追訴的漏罪,雖然該二人未直接實施走私行為,但他們與走私犯通謀,為其提供相關證明、幫助其通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的有關規定,同樣應當以走私廢物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