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婁花
日前,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通知》規定,在放開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的同時,市物價局規范了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行為。實施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梢允杖W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學校應當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學生學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除學費和住宿費以外,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學??梢允杖〉姆招允召M和代收費的具體項目,除上述收費項目外,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目增加收費項目收取費用。國家明確要求新增收費項目的從其規定。
為什么要放開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收費? 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10月,省政府辦公廳下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價格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0號)要求放開民辦教育收費,2016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0號),明確規定“民辦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青島市委、市政府印發《中共青島市委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青發〔2016〕28號)也規定放開民辦教育收費標準,2016年11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根據上述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價格管理權限,青島市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應堅持非營利屬性,不以盈利為目的辦學。
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各級各類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
“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已經入學的學生學費按照何種標準收取?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保障在校學生的正常學習秩序,根據《通知》規定,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收取學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即已經入學的學生按照招生入學時收取的學費標準繳納在校學費。例如,2016級學生年入學時學費標準為7000元每人每學期,2017年學校學費調整為8000元每人每學期,則2016級學生在校時仍按照7000元每人每學期收取。2017年入學新生按照8000元每人每學期收取。以此類推。
不得以各種名目增加收費項目收取費用 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都可以收取哪些費用?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通知》規定,學校除學費和住宿費外,其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通知》同時明確了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具體項目。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目增加收費項目收取費用。國家明確要求新增收費項目的從其規定。
收費公示并與招生簡章一致 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學校如何退費?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每年招生報名前,各學校要通過公示欄(牌)、招生簡章、校園網等方式將所有收費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減免政策及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新生錄取通知要注明上述內容,并嚴格按照公示的標準收費。
學校實際收取收費標準應與招生計劃或招生簡章一致。并應在新生入學后與學生家長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以及價格服務承諾等內容。退費辦法應列入學校和家長簽訂的書面協議及在校的收費公示中,如學校違反約定辦法退費,家長可以通過撥打12358價格舉報熱線進行投訴或者根據合同違約起訴。
自立項目收費等違法行為將被查處 收費標準放開后,政府有關部門如何加強監管?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本市各級價格、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繼續做好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督工作,積極引導中等及 以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按市場機制的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維護民辦學校收費秩序,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要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辦學過程中自立項目收費、不按照規定實行收費公示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