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新華社29日受權播發了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確定的改革目標是,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三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意見提出,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意見提出要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同時,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障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利等。
農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戰略性制度安排,也是保障農民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大政策。
2017年,全國將擴大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穩妥有序、由點及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爭取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股權量化和資產管理等方面取得經驗。
熱點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力爭5年完成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新華社29日受權播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根據意見,改革主要在有經營性資產的村鎮,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開展。意見要求,已經開展這項改革的村鎮,要總結經驗,健全制度,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針對沒有開展這項改革的村鎮,意見也提出,可根據群眾意愿和要求,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進行試點,再由點及面展開,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改革。
意見強調,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要體現成員集體所有和特有的社區性,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2015年5月,全國29個縣(市、區)作為試點開展了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將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確權到戶。這項改革讓試點地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了股權,實現了“家家有股份,人人是股東”,也賦予了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