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既要堅決杜絕各類“節日腐敗”,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那么,哪些屬于正常的福利待遇呢?
2014年12月8日,中華全國總工會下發《關于的補充通知》,明確規定,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工會組織可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慰問品。“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需要注意的是,節日慰問品需為實物形式,全總在工會經費“八不準”中明確規定,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據新華網
部分省份節日慰問品標準 地方 節日慰問品 全年最高支出總額
北京 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一般不高于當年本級工會經費預算支出的30%
天津 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控制在基層工會當年工會經費撥繳經費收入的30%以內,人均不得超過1000元
河北 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過1200元
山西 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過1000元
內蒙古 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控制在基層工會當年工會經費收入的30%以內,人均不得超過800元
上海 少量慰問品 總金額須控制在基層工會當年留成的撥繳經費收入的20%以內,最高人均不超過400元
江蘇 與節日相關的慰問品 人均不超過1000元
浙江 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 全年慰問不得超過三次,支出總額不得超出年度工會經費預算支出總額的30%
安徽 與節日相關的慰問品 人均不超過1000元
福建 與節日相關的慰問品 人均不超過1000元
江西 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過1200元
山東 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 人均不超過1000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