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哄騙拐走”嬰幼兒以“偷盜”論處的司法解釋,無疑能加大對人販子的懲處力度,也不失為對民眾呼聲的積極回應。期待嚴刑重典之下的打拐,有助于懲戒犯罪,并護佑我們的孩子平安快樂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該司法解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也是每個家庭的心肝寶貝。拐賣兒童不僅人為造成骨肉分離的家庭悲劇,更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將“哄騙拐走”嬰幼兒行為等同于“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活動,無疑是升級版的打拐行動,既契合罰當其罪的法治精神,更順應了民眾從嚴從重打拐的訴求。其鼓舞人心、震懾犯罪、保護兒童的積極意義不言而喻?! ?br>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顯然是將一般性的拐賣兒童行為,與以“偷偷摸摸”方式竊取兒童的行為區別開來。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由于人們對“偷盜”兒童的概念解讀往往僅限于“趁監護人、看護人不注意,將熟睡中的嬰幼兒抱走”的狹隘認知。再加上,當下家庭對居住安全的措施嚴謹,監護嬰幼兒的意識提升,導致如竊取財物一般偷盜兒童行為極少發生。取而代之的,則多為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看護人的疏忽,以給嬰幼兒玩具、糖果、外出游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而這種行為無疑是針對監護人、看護人進行的“偷盜”。
事實上,將“哄騙拐走”嬰幼兒等同于“偷盜”,并非只來自理論上的分析,更有其內在邏輯和行為結果作支撐。從嚴格意義上說,以利益為誘餌的“哄騙”行為,應該是針對有欲望的意識清醒者而言,而對于根本沒有是非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的6周歲以下嬰幼兒,壓根就不可能真正左右自己的意志。有的甚至不用“哄騙”,就可直接擄走。也就是說,嬰幼兒并非法律層面的“哄騙”對象。而就其“哄騙拐走”的行為結果看,同樣是乘人不備,“偷偷摸摸”將兒童拐走??梢哉f,這一司法解釋也是對法律常識的回歸。
人們也許還記得,去年6月,中央電視臺播放的紀錄片《關愛成長 呵護未來》第一集《丟失的孩子》,曾引爆一場有關“打拐”的朋友圈網帖刷屏?!皣藢θ素溩右а狼旋X、怒不可遏的“嚴懲”訴求,顯而易見。通過最高法將“哄騙拐走”嬰幼兒以“偷盜”論處的司法解釋,無疑能加大對人販子的懲處力度,也不失為對民眾呼聲的積極回應。期待嚴刑重典之下的打拐,有助于懲戒犯罪,并護佑我們的孩子平安快樂成長。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