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記者 李峰
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已下簡稱《意見》),提出將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基礎,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制度為補充的青島市社會救助體系,規范社會救助管理,提高社會救助水平,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讓困難群眾得到實惠。
特殊人群可個人單獨申請低保 《意見》指出,本市將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殘疾人,實施分類重點救助。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實際居住滿3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穩定就業的外來轉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居住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無勞動能力、本人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依靠家庭供養且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可以以個人名義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探索公建民營特困供養機構 完善特困人員供養制度也是重要舉措。《意見》指出,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特困人員供養,供養內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療和辦理喪葬事宜等。特困人員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殯葬減免政策待遇,區(市)政府按照基本殯葬服務免除標準再給予喪葬料理補助。
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公益性質不改變、服務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探索供養機構社會化服務改革,采取公建(辦)民營、購買服務、協議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備資質和條件的社會養老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各區(市)、鎮(街道)要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管理服務經費,改善供養條件,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正常運轉。
同時,區(市)政府要研究制定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具體辦法,鼓勵、引導單位、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形成對政府救助的有效補充,并落實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制度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將非本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在本地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的在校學生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意見》要求,下一步要建立青島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即時結算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相銜接的醫療費用同步結算。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健全大救助工作機制 《意見》要求,要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大救助工作機制等四大機制。
其中,“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大救助工作機制要求各區(市)、鎮(街道)要全面建立統一的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明確標識,方便群眾求助。區(市)、鎮(街道)要實行“一口上下”社會救助,按照統一機構受理、統一平臺操作、統一熱線訴求、統一制度監管的“四統一”大救助模式,搭建縱向銜接、橫向貫通、整體聯動、立體覆蓋的大救助格局,實現對困難群眾及時、有效救助。
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基層救助能力 為保障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本次《意見》還在落實工作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加強能力建設、加大政策宣傳、強化監督檢查方面做了詳細要求。
其中,明確指出要將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嚴格資金管理,落實工作經費保障,確保社會救助工作需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項目投資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制定社會救助績效評價辦法,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社會救助工作的規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健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配齊配強經辦人員。配強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專(兼)職工作人員,原則上每個村民委員會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工作人員,每個居民委員會配備1至2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
市有關部門、區(市)政府要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要設立社會救助監督咨詢公開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