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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種以身試法的、頑固不化的消費欺詐行為,必須讓法律發威,用“三倍賠償”伺候。“三倍賠償”不含糊,才能遏制違法者的僥幸心理和欺詐行為,推進汽車銷售市場回歸誠信和良性。
徐州的小陳花98000元從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買了一輛新車,誰知用了才發現竟是一輛二手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汽車銷售公司的買賣合同、退還并賠償三倍車款29萬余元,共計39萬余元。日前,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小陳的訴求,裁定銷售商退賠4倍車款。(12月3日《揚子晚報》) 買來的新車陸續出現不能打火、不能熄火、行駛時故障燈全亮、車輛多處生銹等問題,上網一查,發現該車有出售、保養和行車里程等記錄,這明顯就是一輛二手車。為此,法院以銷售欺詐判處汽車銷售公司退還并賠償三倍車款29萬余元,共計39萬余元。29萬余元賠償,確實賠得心疼,但這種疼正是法律嚴懲消費欺詐的體現。嚴刑峻法配以毫不含糊的司法執行,才能有效遏制以身試法的消費欺詐行為。
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汽車銷售公司將二手車當新車賣給消費者,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假如車況有嚴重問題、不能修理的二手車,存在安全隱患,相關法律還明確規定不得銷售,必須依法強制報廢。汽車銷售公司故意隱瞞該車的購買、保養等信息,同樣構成利用虛假信息引誘購買的欺詐行為,并涉嫌侵權。
目前,我國汽車銷售市場特別是二手車銷售市場,生意火爆。一些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在利益驅動下,無視國家法律規定,無視消費者權益。明明是一臺二手車,但涉事汽車消費公司卻花言巧語,不惜用“銷售業績造假”“騙取廠家油料物品”等理由來掩蓋事實真相,回避法律責任。可見一些經營者根本就沒有敬畏法律的意識,也不把消費者權益放在眼里。對這種以身試法的、頑固不化的消費欺詐行為,必須讓法律發威,用“三倍賠償”伺候。“三倍賠償”不含糊,才能遏制違法者的僥幸心理和欺詐行為,推進汽車銷售市場回歸誠信和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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