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紅梅
東莞市長安鎮一名男子持磚追砸運鈔車被押運員開槍打死,引發社會持續關注。繼涉案押運員被刑拘、死者家屬獲賠180萬之后,東莞市公安局12月2日通報稱,在死者黃某第一次打砸運鈔車前,雙方行進路線沒有交集,排除運鈔車與黃某發生過碰撞、摩擦的情況,此案系防衛過當致人傷害死亡。(12月2日封面新聞) 就在幾天前,涉案押運公司與死者家屬談判,達成180萬元的賠償協議,賠償款已足額打入受害方賬戶。如今,公安機關對于該案的偵查才宣告終結,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從程序上來看,此事未免有些蹊蹺。
對于刑事案件的處理,我國雖未明確“先刑后民”,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默認采用,即對于一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的案件,應該先追究刑事責任,然后再追究民事責任。就東莞這起案件而言,在公安機關偵查尚未終結、當事雙方的責任還未厘清、案件尚未進入司法審理程序的情況下,多達180萬元的賠償就已到位,這極易發出背離法治的錯誤信號:“我有錯(罪),但我也有錢!”況且,多達180萬元的賠償款短時間內即到位,錢到底是誰出的呢?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