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11月27日正式對外公布。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意見》為解決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產權問題明確了方向。
不同所有制產權:平等保護 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對非公有產權保護弱于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產權保護,出現因所有制主體身份不同而同罪異罰或異罪異罰現象。
【意見】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
企業經營:法不溯及既往 長期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經營發展中存在一些違規甚至涉嫌違法行為。特別是一旦企業涉案,容易“新賬舊賬一起算”。對此一些民營企業憂心忡忡,甚至影響投資意愿。
【意見】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
涉案財產:慎用強制措施 執法司法不夠規范。比如,不管企業涉案性質輕重,一旦涉案動輒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造成企業正常經營無法進行,甚至破產倒閉;處理涉案財物時擴大范圍,混淆企業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混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混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等。
【意見】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
政務誠信:毀約必擔責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連續,“新官不理舊賬”,有的甚至招商引資時“敲鑼打鼓”,項目上馬后“關門打狗”;有的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極端的甚至將外來投資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視作“打土豪”的對象;有的調整規劃采取行政強制性措施,不給予企業必要的搬遷補償費用。
【意見】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產權到期:研究續期法律安排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子還是你的嗎?隨著越來越多的百姓擁有屬于自己的房產,這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
【意見】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
征收征用:須公平合理補償 由于財產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造成少數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強征強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補償不夠公平合理。
【意見】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國有資產:防止任意支配 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仍然存在。比如存在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土地等自然資源由國有企業低價甚至無償使用。
【意見】以制度化保障促進國有產權保護,防止內部人任意支配國有資產,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逐步實現各類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資源。
知識產權受侵:提高賠償上限 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成本過低,造成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損害創新活力。
【意見】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并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據新華社
讓“有恒產者有恒心”中央為何如此重視? 《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由此可見,產權自古以來就是穩定人心、推動社會發展的“定盤星”。從國家經濟運行看,產權制度是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文明之所在。
國家歷來關注產權保護。從改革開放初期在農村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上世紀90年代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從2004年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到2007年出臺物權法,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逐步形成,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全社會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產權保護提出新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十三五”規劃建議指出,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權益。
但也要看到,當前我國產權保護狀況仍不樂觀,特別是不同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不夠同等,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民營企業資產被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等現象時有發生,公有產權受侵犯、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依然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易發多發。這些現象都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亟待解決。
“中央文件是切中時弊的,文件的發布對于矯正并穩定社會預期,給整個社會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作用。”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常修澤說,中國改革開放正處在重要的歷史時刻,當下提出并強調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意義重大。 據新華社
對土地與房屋權益保護釋放了哪些信號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在多處涉及公眾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對公民的土地與房屋權益保護釋放了哪些新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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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到期了咋辦? 今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公眾關注,不論是最高年限70年,還是低于這個年限,到期了該如何續期呢?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目前,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的法律條文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操作。
楊立新認為,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后必須都續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動續期,相當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三是到期后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后,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意見提出財產權利保護問題,實質是承認并尊重房產已經成為城鎮居民重要財產權的現實。對于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處理,要拿出妥善的辦法。意見盡管沒有出臺具體的內容,但特別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財產保護的方向進行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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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征地拆遷矛盾? 遲福林等專家表示,隨著各地城鎮化進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顯。目前,個別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價進行補償,轉手進行房地產開發。最終,政府和開發商攫取高額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引發一系列群體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銳矛盾,并造成失地農民等長遠社會問題。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表示,建議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引入聽證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損代表和獨立的相關專家代表也應該參加。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強勢的受益主體如果主張某一項目的建設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楊立新等表示,受人關注的賈敬龍案,起因就與征地拆遷有關。意見提到細化規范征收征用的法定權限和程序,這是最根本的法律約束。而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關鍵是及時。到底是事前、事中還是事后?補償費用是多少?在征收之前就應該談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在適用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的過程中,應當引入價格評估程序,且評估機構應當是利益受損當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機構。如果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應由法院指定評估機構。如果評估有誤,評估機構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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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權益如何保障? 《意見》提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這項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的規定要求,是對正在實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銜接與明確。”劉俊海等專家說,過去,農民對農房宅基地只擁有使用權,造成抵押貸款受阻,農民進城后宅基地使用權退出不暢,帶來一系列問題導致農民財產權利難以實現。
記者了解到,去年2月,全國人大授權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個試點縣市主要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過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農民住有所居的社會保障權利。而在當前城鎮化背景下,大量農民進城,不少地區宅基地社會保障權利弱化,財產權利性質日益突出。”孫憲忠說,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發揮宅基地的社會保障作用的基礎上,有序賦予宅基地的財產性權利。
專家認為,意見回應了農村“三塊地”的改革,提出落實宅基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能夠使宅基地等原來的“死資產”在一定范圍內流動,最后變成“活資源”。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