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11月26日訊 2014年10月1日,王先生到青島永旺東泰購買了香菇、枸杞子、花菇等食品,共消費1042元。不過回家食用時,發現該產品嚴重變質并生蟲子,于是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永旺東泰立即退還購貨款1042元、并支付賠償金10420元。最終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主張的該宗花菇的質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主張依法予以認可,要求青島永旺東泰十倍賠償。
在超市購買香菇生了蟲子 2014年,王先生在青島永旺東泰購買一批香菇枸杞子,回家食用時,發現部分食品已經嚴重變質,包裝食品內部已經生蟲。王先生認為青島永旺東泰銷售過程中,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給其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損害。于是一紙訴狀將青島永旺東泰告到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要求永旺東泰立即退還購貨款1042元、并支付賠償金10420元。
王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照片一組以及購物發票,主張其購買的花菇已經嚴重變質,花菇包裝內部已經生蟲,不過青島永旺東泰辯稱,王先生應當出具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所購商品為其商品的證據;即使所購商品為青島永旺東泰商品,從外觀上也不能看出王先生所主張的訴請,王先生應當出具其他證據予以補正;該商品是初級農產品,系僅進行過簡單加工的初級農產品,即使存在蟲子也屬正常范圍內,青島永旺東泰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先生是2014年10月1日購買,到開庭日已經經過很長時間,不能確定食品瑕疵產生原因,王先生不能證明是在當時購買時已經存在該瑕疵。
永旺東泰被判十倍賠償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通過王先生提交的發票可以證實在青島永旺東泰處購買了花菇產品,永旺東泰主張王先生舉證的產品并非永旺東泰出售的應當由自己提供證據證明,但永旺東泰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對永旺東泰的抗辯事由不予支持。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通過王先生提交的花菇照片可以看出其中一包花菇內部有的若干蟲子尸體,而該花菇的保質期為18個月,永旺東泰庭審中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商品符合質量標準,庭審時該產品亦在保質期內,但仍可見若干蟲子尸體,因此,對王先生主張的該宗花菇的質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主張依法予以認可。
而永旺東泰主張該商品是僅進行過簡單加工的初級農產品,即使存在蟲子也屬正常范圍的抗辯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規定,王先生要求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對其所購貨物退還貨款并予以十倍賠償,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宣判后,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青島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永旺東泰上訴理由不當 上訴人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上訴稱:根據香菇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允許干制香菇中存在一定雜質,只是不允許出現活蟲體,涉案商品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其次就是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首先涉案商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次,上訴人不存在明知并銷售的情形。這與《食品安全法》第96條所規定的情形不符。要求撤銷原判,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016年5月,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安全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原判以涉案商品內部有若干死蟲體、上訴人作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庭審中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商品符合質量標準、以及該涉案商品庭審時仍在保質期內等事實為由,認定涉案商品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上訴人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王先生所購貨物退還貨款、予以十倍賠償,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上訴人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當,其要求駁回被上訴人王利柱訴訟請求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