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解決村里的住房問題,即墨某村村委負責人劉某把主意打在了耕地上,2003年9月,劉某召集村兩委成員參加會議,非法批準本村集體土地47.52畝用于建房。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二審刑事案件。本案也成為今年6月市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設立以來,審理的首起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未經批準 耕地上私建房屋 公訴機關即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某村委、被告人村委負責人劉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被告人劉某作為村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在任某村委負責人期間,于2003年9月,召集村兩委成員參加、由村書記潘某主持的會議,決定在未經國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由村委自行批準村民在本村村東南、村西等處建房,想要建房子的村民交納6000元至18000元費用,非法批準本村集體土地47.52畝用于村民建房。后該村村民于2003年9月至2007年間,先后在交納費用后建成房屋255處。被占用的土地種植條件已遭到破壞,無法恢復耕種。被告人劉某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某村村委負責人,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某某村村主任。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2月25日被抓獲。即墨市某某街道辦事處出具材料,證明上述被占用耕地已變更為建設用地。
村委負責人一審獲緩刑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即墨市某街道辦事處某村民委員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業用地大量毀壞;被告人劉某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終,即墨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即墨市某街道辦事處某村村民委員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二審被告人辯稱無罪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自己無罪。劉某認為,占用的農用地涉案建房中,有92戶已經由有關村民按照宅基地審批的規定和程序履行了報批的手續。相關部門對涉案房屋及其占用土地進行了規劃設計。其二,本案中被占用并建房的涉案土地有相當一部分撂荒多年,不具備種植條件。 2003年9月至2007年該村占地建房期間,上訴人劉某在村里擔任負責人、村主任職務,潘某任村書記,村中工作由潘某全面負責,潘某對村中事項具有決策權,按照刑法規定,潘某應該承擔事件的全部責任,而劉某認為自己在本案占地建房事件中沒有決定權,所起的作用不大,應當無罪。目前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將擇日宣判。
記者 樊蓉 通訊員 呂佼 王俊陽